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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是合同法上的重点和难点,可预见性规则是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在限制损害赔偿范围上所共同使用的规则。我国虽在立法上采纳了可预见性规则,但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却差强人意。本文指出适用可预见性规则时,应注意该规则是补充规则、强制性规则,无论故意违约还是过失违约,该规则均可适用,预见的内容应仅限于损失的类型或种类,在可预见性判断的过程中,要坚持一定原则,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同时,不可忽视法官自由裁量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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