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7篇
  免费   1篇
法律   8篇
  2013年   1篇
  2010年   2篇
  2009年   2篇
  2005年   1篇
  2004年   1篇
  2002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1 毫秒
1
1.
论我国电信运营商之间互联互通纠纷的司法管辖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娄耀雄 《法律科学》2005,23(4):117-121
国内电信运营商之间因互联互通纠纷引发的司法管辖权争议,由于种种原因尚未得到妥善解决。利用司法救济手段解决互联互通争议,最终有待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或未来电信法作出明确的决定。  相似文献   
2.
电信网络资源的稀缺性要求对从业者进行总量控制,这是行业初期采用特许入门的经济学基础。随着电信技术的发展,电信业的自然垄断性可以最大程度地与运营资格剥离:只有涉及使用稀缺资源的领域才有必要保留特许。待行业发展成熟后,管制重点不在入门,而是以清晰的权利义务规范为依据的日常监管。如果不涉及稀缺资源使用权分配,可不设入门许可,或采用登记制。欧盟电信框架指令和美国1996年电信法皆反映了此立法趋势。  相似文献   
3.
将电信通路权归入地役权的观点,不仅虚构了“需役地”,并且忽视了其不具备地役权从属性的特征;在保证电信建设效率方面,这种观点并不比将电信通路权看作强制租赁权更有优势。将电信通路权视为强制租赁权,不仅符合租赁的法理,并且与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的电信法吻合;从方法上讲,只需在即将出台的《电信法》中明确这种租赁权的强制性,并建立合意失败后的救济即可,这种方案可以仿效我国已建立的强制接入制度。  相似文献   
4.
中国互联网协会 (以下简称互联网协会 )于 2 0 0 3年 11月发布了《反垃圾邮件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这是我国第一个旨在阻止垃圾邮件传播的自律性规范 ,其制定对于我国遏制日益猖獗的垃圾邮件、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可以说 ,各会员网络服务商可以以此为依据 ,采取措施获得针对垃圾邮件传播者的终止服务权。鉴于互联网协会在中国网络界的影响及其会员的广泛性 ,可以说《规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阻止垃圾邮件的大范围传播。然而 ,由于互联网协会在法律地位上属于自律组织 ,不具有定立部门规章的行政权力 ,《规范》也仅仅是…  相似文献   
5.
论网络创造效益的方式及其法律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知识经济以知识的生产和流通为基础 ,网络的存在提高了知识生产和流通的速度 ,降低了成本 ,通过省略过程或改变过程、代行非创造性劳动以及扩大个体信息量三种方式创造了效益。第一种方式中网络自身的虚拟性、超地域性和即时性引起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需要对虚拟过程建立规范。第二种方式中原来规范劳动者劳动过程的技术规范变成了控制计算机操作的指令 ,规范计算机工作的是有关软件的产品质量法。第三种方法提出了信息产权问题。  相似文献   
6.
本文阐述了电信法中不对称管制的概念、法理学依据和规范结构,提出了认定歧视的标准和反向歧视的概念,分析了不对称管制措施的反向歧视特征及其合宪性,探讨了制定不对称管制措施的立法权。不对称管制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反向歧视措施,虽然形式上为特定法人设定了不平等的义务,但由于法人人格权仅具有财产意义,且该措施属于促进竞争的公共利益行为,故其并不侵犯法人的平等权。其作为形式上不平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范,立法权属于国家立法,而非政府立法。  相似文献   
7.
从近年来我国互联互通所产生的问题来看,其研究的关键在于从“互联互通能不能起诉,有没有诉权和互联互通如何起诉,具体应当如何操作”的角度入手,根据四方当事人主体(用户、国内运营商、国外运营商、行政主管部门),将其总结为两大类问题,即行政诉讼问题与合同问题。以互联互通本质、权利与义务的边界、国际漫游合同性质、间接代理以及事实契约等观点和理论,可以分析出国内运营商与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与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与本网运营商以及用户与国外运营商之间的具体法律关系。用户在国际漫游通话质量出现瑕疵时,可以援引间接代理理论,向国外运营商以及本网运营商行使“选择权”,也可以在本网运营商怠为主张债权时,以代位权向国外运营商主张权利。  相似文献   
8.
娄耀雄 《法律科学》2009,(5):144-148
物权法规定的“无线电频谱资源属国家所有”似乎为建立频谱用益物权提供了依据。然而,频谱是无线电波的物理属性(频率)的集合,并非“物”本身,欠缺资源的自然属性,最多是一种准资源。只有在特殊含义的“稀缺”和“有用”语境下,才可称其为“资源”。频谱使用权是经行政许可获得的发射特定频率无线电波的行为权利,属于准物权范畴,不适于套用用益物权理论。为频谱使用权设计制度可以借鉴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独占许可:全部制度设计围绕权利进行,其中没有物的交付、流转、占有和消耗。动态频谱分配技术的出现,尤其是认知无线电概念的提出,从根本上颠覆了“一频率一权利”的物权前提,基于独占的频率用益物权理念面临挑战。频谱准物权概念的提出将视角集中到权利,不仅解脱了证明频谱资源具有物权特征时的尴尬,还为其流转规范以及技术发展留下了足够的制度空间。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