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3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1.
我国政府对于药品安全问题的定位完成了从市场秩序问题到社会管理问题再到公共安全问题的转变.当药品安全问题成为公共安全问题时,意味着国家需要更多的资源和力量共同应对药品致害事件.面对传统责任体系下救济不足的情况,可以确保公共安全为中心,考虑发展补充性质的国家责任,通过建立国家赔偿、国家补偿、国家救助、风险基金等制度对药品致害的救济机制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2.
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私法诉讼与行政规制两种主要路径,私法诉讼多以侵权之诉的形式展开。由于个人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地位失衡,信息主体举证困难,维权难度高;由于损害难以界定,诉讼存在成本与收益不均衡的激励困境;同时,个别性的诉讼也难以有效回应系统性的社会风险。行政规制路径以基本权利的国家保护义务作为法权基础,在专业性、信息充分程度、治理效率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应当更妥善地处理两种路径的协调。未来个人信息保护的行政规制路径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制体制,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自我规制、内部管理型规制、第三方规制等多元化的规制机制。 相似文献
3.
孔祥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1)
对诽谤的立法规制是在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之间进行价值衡量的结果.在宪法意义层面,可以运用比例原则作为分析框架对其合理与否进行考量.我国刑事立法中存在诸多诽谤罪名,作为广义诽谤法而存在的《刑法》第103条第2款、105条第2款的立法设定并不符合比例原则,作为一般诽谤法存在的《刑法》第246条也存在一定瑕疵,应在现有基础上做出修改.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