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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的家庭构成方式除血缘与婚姻之外就是收养,收养行为能够在成主后于当事人间产生法律拟制的血亲关系,且对实际生活产生持续性的影响。如果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以养亲关系参加社会生活之后,因为在该收养行为中的某种瑕疵而彻底否认其效力,这对各方当事人在身份利益上和现实生活中的冲击无疑都是巨大的。民法典的颁行实现了收养制度的整体回归,也对收养制度在总体上的科学性与系统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在我国立法中长期未受到应有重视的无效收养制度却并没有很好地回应上述需求,无论是在该制度本身的内容设计还是在其与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等方面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请求权主体不完全明确、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收养行为处理欠安以及双轨制的认定程序潜伏隐患等。因此,有必要赋予利害关系人以无效收养的请求权,同时,从固化收养无效事由、设立可撤销收养制度及采用单轨制的确认程序等多个方面对我国收养制度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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