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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25日,原告曹启明携带卖牛所得9610元乘坐被告客 车前往垫江五洞。车行至高速公路人和路段时,几个骗子起身向乘客发放 假外币,诱使乘客用人民币兑换假外币。当假外币发放到曹启明时,曹启明 当即戳穿骗子的阴谋。几个骗子遂强行对曹启明搜身,抢走曹启明身上 9610元。曹启明大喊有人抢劫,请求司机报警,但司机置之不理,还应骗子 的要求在高速公路途中停车,放纵骗子逃跑。客车行至垫江五洞车站,曹 启明再次强烈要求司机一道去五洞派出所报案,仍遭拒绝。曹启明只得提 走客车线路牌,司机才随曹启明到了五洞派出所。但是,五洞派出所告知, 曹启明他们应到公交派出所报案。曹启明只好独自前往公交派出所报案。 事后,因报案太迟,侦查工作毫无进展。曹启明认为司机未尽到相应保护 旅客财产的义务,对自己的损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遂起诉到法院,请 求判令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二 分公司、司机袁张荣三被告赔偿经济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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