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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金某于1995年某日,翻窗窜入任某家,盗得任某移动电话机(即“大哥大”)一部及价值1890元的其它财物。该案在预审、起诉过程中,公安、检察机关先后委托邮电局对“大哥大”进行了二次作价。结论是:1、“大哥大”价值9800元。2、“大哥大”本身的实际价值为3800元,不包括进网费和频率占用费。该把那个价值作为被盗“大哥大”的数额呢?审判中,出现了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盗“大哥大”的数额应按其实际市价980O元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4)法研字第14号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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