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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适当限制是平衡个人权益与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基于特定的紧急背景在公法中设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虽有助于集中力量驱逐疫情,但往往忽视对作为私权客体性的个人信息对象考察,容易侵犯个人信息法益。当前我国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限制规定虽符合疫情防控下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紧急需求,但缺失对权利限制的一般条款以及合理实施的进一步解释,亟待更精细的规范进行界定。这表明应对重大疫情防控时,我国立法在个人信息保护的合理限制问题时出现了制度缺位。原因在于,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都无法独自处理好疫情防控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限制问题。公、私法二元性质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框架契合数据治理理论的内在属性,也是风险社会中公私法协力的必然要求。重大疫情背景并不决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的二元范式,这是由个人信息的属性本身所决定的。公法和私法分别规定个人信息保护限制规则均具有部分正当性来源,但从法律的实现效果以及比较立法趋势来看,将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置于一部公私复合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中更符合时代发展。文章最后在该立法范式引导下,反思了当前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立法体系逻辑,并提出了个人信息保护限制立法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2.
我国首例"图解电影"案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认定分歧源于对《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不同解释.该案一审观点认为在引用的"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之间,后者具有决定性功能.而二审法院认为"适当"性和对作品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不存在功能上优劣性.一审法院的"介绍、评论或者说明"功能决定论将引发合理使用规则的失灵.一审裁判观点是开放式合理使用立场的反映,受到美国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却忽视我国合理使用法律文本的本土化含义.应当从影视解说视频的作品属性,影视解说视频与演绎、重混作品关系,以及《著作权法》第22条第2项的适用分析三个面向来应对影视解说视频合理使用实践困境."图解电影"案的启示在于合理使用的司法认定应注意探求新、旧《著作权法》衔接中的立法意图.在将司法实践中运用比较成熟的合理使用"四要素"方法移植到新《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之时,为减少"四要素"方法"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负面效应,应限制将合理使用扩大解释为"转换性使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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