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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序言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②成员国,其他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即签约国:遵循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宣布的世界人权宣言;遵循1950年11月4日人权和基本自由保护公约;遵循1961年10月18日欧洲社会宪章;遵循1966年12月16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遵循1981年1月28日个人数据自动处理时个人保护之公约;同样遵循1989年11月20日儿童权利公约;考虑到欧洲理事会的目的在于致力于成员国间更大程度之结合,而达成这一目的的手段之一为保持并进一步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意识到生物和医学的快速发展;确信尊重…  相似文献   
2.
从法律视角看高校与学生权利义务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在分析几对相关概念的基础上 ,理清教育者 (高校 )和受教育者 (学生 )在教育过程中存在的几层权利义务关系 ,其中既有对现行教育法规的分析 ,也有对前瞻性观点的引见 ;既有宏观上的把握 ,也有对精微之处的思考 ;既有纵向的继承和发展 ,也有横向的借鉴与吸纳。希望通过对学校与学生这两个高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 ,更好地规范学校管理行为和学生个人行为 ,提高高校教育的质量和调整力度。  相似文献   
3.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5,12(2):155-157
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成员国,其他国家和欧洲共同体.即签约国:  相似文献   
4.
知情同意原则所保护的客体是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原则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不能互相否认.医方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责任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包括(1)医师存在法定的告知义务;(2)医师未能将对患者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信息告知患者;(3)在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患者由于选择了当前的治疗方案而受到伤害;(4)医师的义务违反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告知义务是否充分的判断应以处于同样情境的一个理性患者所需作为主要的标准;对信息"实质性"的判定应看一个与患者处于同一位置的合理审慎之人在决定是否对所建议的治疗做出同意时会对某一事实赋加重要性或将该事实作为一"决定性"影响因素加以考虑;在因果关系存无的认定上,则要考虑若患者被充分告知实情他是否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决定.  相似文献   
5.
英美法系国家,特别是美国法,将知情同意法则的管辖范围扩展到了一些与医疗措施并不直接相关的信息,比如医生的"身份"信息、"身体健康"信息、"经验"信息、"利益冲突"信息和"金钱刺激"信息。此种疆域拓展体现的是法律对"实质性信息"测试标准的忠诚和对医患间信任关系的维护。它透露的是这样一些良性信息:医生要忠诚于患者、坚持患者利益优先,医生应保持医学判断的纯净,要避免医学判断受到外在经济利益和金钱刺激的污染。对此种疆域拓展应进行准确解读,并认识到它对推动医患关系健康发展的正面作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应满足于只是列举医生告知义务的范围。以患者为导向、面向“实质性”信息的一般性信息告知标准应成为我国立法的发展方向。应避免概括地让医疗专家鉴定“医生是否违反告知义务”、“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应化解为法官对一系列具体因素的综合考察。“医学判断”与“一般人知识”的区分有助于厘清哪些具体事项有赖于医疗鉴定,哪些具体事项应归入一般人(包括法官)的知识范围而不需要请医疗专家鉴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对象仅限于常人知识不能及的医学专业问题。  相似文献   
7.
言词原则是英美法系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与英美法中的对抗主义、陪审团制度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密切相关。英美法国家的民事诉讼改革及其案件管理制度扩大了法官的诉讼干预权,压缩了对抗主义诉讼文化的生长空间,对言词原则也造成了侵蚀。言词原则既有民主的一面,也有奢侈的一面。我国在引进和实施言词原则时,应考虑我国本土的诉讼模式和现状。  相似文献   
8.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4,11(4):264-267
知情同意原则所保护的客体是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原则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不能互相否认。医方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责任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包括:(1)医师存在法定的告知义务;(2)医师未能将对患者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信息告知患者;(3)在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患者由于选择了当前的治疗方案而受到伤害;(4)医师的义务违反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告知义务是否充分的判断应以处于同样情境的一个理性患者所需作为主要的标准;对信息“实质性”的判定应看一个与患者处于同一位置的合理审慎之人在决定是否对所建议的治疗做出同意时会对某一事实赋加重要性或将该事实作为一“决定性”影响因素加以考虑;在因果关系存无的认定上,则要考虑若患者被充分告知实情他是否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决定。  相似文献   
9.
在因果关系的证明上,英联邦国家司法总体上贯彻了法律与科学有别、司法者与医学专家有别的观念。传统的因果关系证明规则在医疗诉讼中面临挑战和困境。在寻找解决此类困境的方法中,举证负担转移方法因其操作生硬、对传统规则的过于颠覆以及可能对医学、医疗诉讼和医疗保险产生不良影响而未能在英联邦司法中获得普遍认可;风险的实质性增加方法和机会丧失视为损害的方法能否适用于医疗侵权案件尚未得到确定。与前些方法相比,因果关系的推断在英联邦司法中获得了较大程度的认可。该方法的优势在于弹性强、对传统规则的偏离较为缓和且充分利用了法庭的事实认定过程。它进一步增加了法院的自由裁量,减弱了对医疗专家意见的依赖。  相似文献   
10.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5,12(3):188-193
在美国法中 ,存在医患关系是主张医疗损害赔偿的一个先决条件。医患关系是一种基于双方自愿的契约关系。医生没有直接接触患者并不妨碍医患关系的建立,医疗建议可以启动医患关系。与一个想分娩健康婴儿的孕妇形成医患关系的医生也与胎儿形成了医患关系。与医生这一职业人员存在相互关系的人可包括没有与职业人员建立严格/直接的契约关系的人群。医生的注意义务可扩展到与其不存在直接的医患关系但存在特殊关系的非患者。如果通行的注意标准所创设的义务明显有益于某些可以确定的第三方,该第三方处于可预见的危险区域,而医生知道此类第三方的存在,那么医生的义务将指向该第三方。当医生仅仅提供检查而没有对受雇者提供医疗和照护时,医生与被检查人员之间不存在医患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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