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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份合同因“格式之争”而导致的最终命运有如下四种情况,即:(1)合同未能成立;(2)合同依最先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3)合同依最后提出的标准条款而成立;(4)在谈判双方已经逐个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条款方面,合同成立,至于彼此冲突的标准条款,则会被“淘汰出局”(knockout),而用背景规则(backgroundlaw)来取代。“淘汰出局规则”在解决“格式之争”问题上较为合理,并已被广泛承认。“格式之争”与合同准据法的选择、管辖权的选择以及履行地的选择都有关系。我国应完善有关“格式之争”的立法。  相似文献   
2.
WTO自成立至今,其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对其成功运转无疑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对于WTO成员方来说,不是所有的国际经贸纠纷都适宜通过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但由于DSU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授权不明确,导致后者不得不对几类特殊事项行使管辖权。这些特殊事项包括:所涉争议具有政治敏感性的案件;适用法律不可裁决的案件;涉及“机构平衡”问题的争端。  相似文献   
3.
2007年来,工商部门积极推进“一会两站”建设,基层消费维权体系初步形成,但还存在联络站点数量不足、运行无财政保障、基层消费者协会分会处境尴尬等问题.本文借鉴英国、日本等国的市场监管体系建设经验,提出了扩大联络站点覆盖面、落实经费与定岗定职、促进企业自律与行业自律等强化我国基层消费维权体系建设的建议.  相似文献   
4.
钟月辉 《时代法学》2006,4(6):94-100
美国的律师管理制度以行业自律为主。美国律师协会在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中负责制定管理律师的行业规则和纪律。相比之下,中国律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薄弱,未能在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准入中发挥主导作用。美国的律师管理制度有许多值得我国借鉴的地方。  相似文献   
5.
霸王条款是格式条款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它的存在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分析霸王条款对我国消费环境的影响,我国现有法律对霸王条款规制之不足的基础上,提出了制定专门的合同格式条款法、修改完善现有规制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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