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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末10年修律,首当其冲的就是刑事法律的改革。1907年10月,沈家本主持的修订法律馆上奏中国近代第一个刑法草案——大清刑律草案,在中国刑法史上第一次将罚金确定为五大主刑之一。从1908年到1910年,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其中涉及罚金的主要问题有:罚金定为主刑问题、罚金单位和等级问题、罚金易刑问题、罚金适用的过轻与过重问题、罚金与赔偿金的关系问题。回顾和分析罚金刑在中国近代刑法中的确立过程,将使我们在微观层次上对“会通中西”的法律变革原则有新的体悟,并有利于对近代“礼法之争”的再认识。  相似文献   
2.
1907年修订法律馆上奏《大清刑律草案》后,中央各部院堂官、地方各省督抚、将军都统陆续上奏对《大清刑律草案》的签注意见,对《草案》所奉行的“折衷各国大同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的立法宗旨提出了质疑和批评。《草案》第27章关于堕胎之罪的规定、第30章关于略诱及和诱之罪的规定、第306、307条关于决斗罪的规定有“食洋不化”的倾向,表明《草案》的起草者没能做到“会通中西”;总则第11条、第49条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分则第3章关于国交之罪的规定属于世界首创,对当时的中国社会确是“拔苗助长”。貌似先进的理性主义立法宗旨因为不能适应中国当时的国情和实际状况而出现了历史错位。  相似文献   
3.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革新与守旧的矛盾还普遍存在,各种非无产阶级思想不可避免地会渗透到党内政治生活中来,只讲局部利益、不顾整体利益的本位主义,只讲个性、不讲党性的自由主义,只讲派系、不讲原则的宗派主义,只讲索取、不讲奉献的利己主义仍然不同程度地反映在执政党的一些领导干部身上。有鉴于此,邓小平一贯主张党要受监督、党员要受监督,“共产  相似文献   
4.
19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后,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把争得民主确定为党的最低纲领的主要目标,创造性地提出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并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创建革命的法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前30年,我们在民主法制建设方面既取得了巨大成就,也发生过像文化大革命那样的严重失误。1978年以来,我们党确立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找到了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道路。  相似文献   
5.
高汉成 《法学研究》2015,(1):191-208
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签注是研究《大清刑律》和"礼法之争"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料.本文利用诸多历史文献,对1908—1909年之间,中央部院、地方督抚的签注做了系统梳理,考证其文献来源、整理要点、上呈过程和表现形式,澄清以往研究中不清楚甚至错误的地方,辨析了签注的形成过程及其中的倾向性意见,分析了签注在《大清刑律》制定中影响和作用有限的原因.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作为沈家本在法律领域贯彻"思想革命"的代表作,其得失是与政治领域的立宪运动同步的,由签注所引发的"礼法之争"的本质不是中西、新旧之争,而是法律领域"改良还是革命"的"主义"之争.1907年大清刑律草案既与中国自身的状况相脱节,也不符合法律自身的演进规律,是一次有着严重缺陷的立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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