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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底,中国政法大学特别授予江平先生终身教授荣誉,褒奖这位卓越的法学家对本校、本学科及整个中国法学事业所做出的杰出贡献.对于那些真正关心中国法学发展的人来说,这无疑是个令人欣慰的消息.<比较法研究>主编米健教授托我代做一个关于江先生的短篇幅的人物评传.对此,我诚惶诚恐,江先生是何等博大,岂是我这等愚钝小辈所敢妄写的.但是我还是欣然接受了这个"任务",所谓恭敬不如从命.江先生是博学多才又影响深远的法学家,是目前中国法学的精神脊梁.他的学术深邃、思想敏锐、活动频繁、情趣高雅,各方面散发着无穷的魅力.本文限于篇幅,不可能面面俱到,主要从他的较感人的一个方面--法学教育之路人手,做一点粗略的追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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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古典小说里面,<西游记>恐怕是我最喜欢闲看的.不止是语言活泼,更是它意趣幽深.按照书中自陈,是甚么"曹溪路险,京岭云深,此处故人音杳","试问禅关,参求无数,往往到头虚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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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人格权立法问题,我国学术界存在人格实证主义和人格伦理主义的激烈争论。人格实证主义往往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只是包括民法在内的部门法律的立法原则规定,但是这些宪法规定应仅仅被看作一种原则宣示,不得直接被授引用来裁判具体民事案件。换言之,当民法上发生权利规范甚至是自然人人格权规范的不足时,绝对不能直接引据宪法上的公民基本权利规范来弥补,也即如果需要保护人格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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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人格关系的调整与保护在民法上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种重要性按照民法学者的理解,应该较财产关系的调整与保护显得"更为首要"。然而,有趣的是,在民法历史上,人格关系规则与财产关系规则比较起来却显得特别单薄,后者无论是从理念上还是从法律形式上都显示出雍容华贵的特质。打个不恰当的比方,财产法好像披金戴银的贵妇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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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的立法论思考:困惑与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当前人格权立法的困惑:何去何从我国的民事立法随着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的陆续出台,进入到了一个新阶段,即一部系统民法典的各构成部分的立法基础工作即将告竣,在此之后2002年曾经提上议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编纂工作有可能再次提上议程。但是,在这一立法进程中还存在若干障碍需要克服,除有关当代民法制定理念、法典化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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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国有关媒体在显赫的版面组织刊播讨论《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物权法三审稿”),在于呼应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5年7月8日发布的“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要求就公布的“物权法三审稿”,有关机构广泛征求和收集全国人大代表、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单位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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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1)
《物权法解释(一)》第1条就不动产纠纷处理机制问题的规定值得特别关注,其本身隐含了一个关于不动产登记及其纠纷性质的重大认识决断,即作为行政行为对待并纳入行政诉讼处理。多年来,有关不动产登记性质以及相关纠纷机制问题,主要观点有民事行为与民事诉讼说、行政行为与行政诉讼说、民行区分说、行民合一说四种。四种学说关于不动产登记性质的分析,存在一个重要的共同点,就是基本上都是在“一体两面”的意义上展开的,但是这种思维架构其实存在某种重大缺憾。因为,就不动产登记体系来看,登记机关相关的登记活动,真实的结构其实是“两体两面”,自近代法以来,不动产登记从宏观上的整体结构来说,本身存在管理登记和权利登记的区分,登记机关自身存在主体功能的可区分性,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登记事项、不同的登记程序中承担不同的主体身份和职责。我国相关理论研究应当与时俱进地清晰化,在正确认识不动产登记转型带来的登记区分意义上,正视不动产权利登记具有的民事行为性质以及应纳入民事诉讼的机制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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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6月份的某一天,在一次学校某个机构的聚会上,遇到比较法研究所所长米健教授,私人闲聊之间,他忽然对我发出要约,"卫球,到我们比较法所来吧."当时,我正寻思换一换环境,有一种相请不如偶遇之感,于是欣然答应.米教授又说,要来,就得挑点担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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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实在性讨论——为概念法学辩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问题的提出:现实主义法学对法律实在性的挑战依传统法学,全部法律,它首先是具有一个概念体系,属于应然世界的事物,但是它具有实在性,可以确定地对现实生活世界发生规范作用。所谓实在性,即现实地存在或发展的确定性,在观念中,似乎只属于现实世界具体的事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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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或“债的关系”的概念理解,可以先从关于“债”的定义考察入手。在公元6世纪《国法大全》文献中,罗马法有两个关于“债”的权威定义,均由债务人的义务入手,界定债为“其他人必须给我们某物或者做或履行某事”,换言之,在债权债务关系中,首先发生债务然后才对应生出债权,是债权对应于债务,而非债务对应于债权。《法国民法典》没有关于债的一般规则,也没有对“债”进行一般界定,而是分别针对各种具体之债做出界定。其关于各种债的定义,基本因循了罗马法的表述方式,也从债务人“应为”给付的角度入手。到了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