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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环境治理需要地方政府间的密切协作,同时也离不开具有更高权威的主体的介入。作为我国的跨区域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环保督察局应当在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发挥积极的作用。然而,由于功能缺位,长期以来区域环保督察机构在跨区域环境治理方面所能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明确我国区域环保督察机构在跨区域环境治理中的功能定位。基于我国的生态环境治理实践,通过对“污染影响跨区域”和“污染源跨区域”两大类我国目前主要的跨区域环境问题进行分析可知,区域环保督察机构应当担任“监督者”而非“管理者”的角色。充分借鉴中央环保督察的制度框架,区域环保督察机构应当通过构建跨区域环境问题的信息和线索收集机制、督促整改机制和问责启动机制实现对地方政府涉跨区域环境问题执法的有效监督,从而发挥区域环保督察机构的跨区域环境治理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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