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障碍与释疑: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理论澄清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乃梁 《北方法学》2016,(6):107-117
法律适用的明晰是开展法律规制实践的必要前提。虽然反垄断法的适用障碍表现出法律效力的"自我否定"倾向,但是这种制度设计源于对行业发展规律和合理规则方法的尊重。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管制行业的开放浪潮,反垄断法适用障碍具有主客观两方面的消弭倾向,其适用范围不断扩张。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使得作为垄断性行业的银行业逐渐回归市场竞争的发展本质,"新型"的反垄断规制和"传统"的金融规制也会因此产生此消彼长的态势转变。《反垄断法》适用于银行业的实然逻辑在于既有法律规则范畴下的解释合法性、银行业市场发展演变的行业合理性以及我国反垄断规制发展脉络下的可期待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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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全球经济枢纽,跨国企业对于东道国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有着毋庸置疑的推动效用.伴随着发展中国家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社会观念的普遍形成,跨国企业的负外部性逐渐凸显.近年来,在华跨国企业失德事件屡禁不止,这些事件折射出跨国企业社会责任意识的缺失以及相应法律规制的效果欠佳.跨国企业在社会影响力、行业控制力以及行业潜力方面有着自身的特殊性.从跨国企业的特殊性出发,寻找一条特殊的规制路径极为必要.现代政府规制理论提倡建立一种集体性规制与自我性规制相结合的规制方式.对于跨国企业来说,就是建立强有力的市场监管与社会责任规制相结合的双轨规制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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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乃梁 《求实》2016,(2):59-67
通过发展微型金融机构以增加微型金融领域的金融供给是近年来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基于金融平等理念的吸纳,我国政府希冀通过自上而下的微型金融机构发展,实现小微个体融资难题的破解。在实践中,微型金融机构虽然实现了一定领域金融服务供给的物理覆盖,但就整体而言,仍与政府既定的发展目标相距甚远,其发展的可持续性面临着极大的困境与质疑。微型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有赖于明晰其与小微个体、政府以及市场之间的关系,从交易成本、交易环境和监管制度着手,有效推进金融的基础化、市场化和法治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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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化探索源于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将具有道德内涵的企业社会责任上升到法律规制层面既是企业社会责任自身发展需要,又是社会对于“企业公民”的迫切要求.企业的消费者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严峻的社会现实以及国外的健全的法律规制系统折射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运作的缺失.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互动是探索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路径之一,二者从立法设置、制度设计以及责任承担与救济等方面进行互动有着极强的社会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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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我国公益法人制度是回应由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引起的社会结构转型、探寻社会管理模式创新之社会现实决定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并无形式意义上的公益法人组织,但在社会的各个角落充斥着实质意义上的公益法人表现形式。我国的公益法人制度有着自身独特的先天品性,而当下发达国家完善的公益法人制度体系又为我们提供了后天努力的演进范本。以事业单位改革、社会团体改革等一系列社会制度转型升级为契机,走一条政府主导、民众参与的公益法人发展道路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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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的实施问题是目前经济法学研究较为薄弱的环节.转变单一的公力规制思维,重视私人参与是探索经济法实施理论的应有之义.现代社会蕴藏着丰富的法律实施资源,私人实施已经在具有公害性特征的某些法律领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秉承社会本位、着眼公共利益的经济法中,具有“经济人”特征的私人可以弥补公共实施的缺位、发挥信息优势、产生社会效应,提升法律实施的效果.建立公共与私人相结合的经济法二元实施体制、健全经济法公益诉讼机制是促进私人参与经济法实施、提升法律实施效率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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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具商谈性与非强制性的行政约谈在秉承包容审慎原则的平台经济治理中广受青睐。在灵活应对不确定性、消解公私对峙压力、缓和执法资源不足等功能性标签下,平台经济领域行政约谈也面临着以谈代罚、形谈实罚、屡谈屡犯等现实困境。传统治理领域行政约谈的体系性与标准性的缺失、实效性与互动性的式微等普遍性问题仍然掣肘新经济领域的规制效率。立足平台经济的“破坏式创新”,行政约谈应在合作治理、包容审慎视阈下强化约谈治理过程的开放性、参与性,借助全阶段的信息披露,促使约谈流程由“闭目塞听”转向“多元透明”。因应“刚柔并济”的制度禀赋建构,治理机构仍应科学统筹治理资源,引入信用工具平衡约谈协商性与实效性之间的张力,进而确保治理平台经济的规范性与有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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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科技平台涉足金融领域的“赢家通吃”与“大而不倒”风险引发资本无序扩张的反垄断规制动议。由外而内的平台生态金融赋能、由近及远的平台经济“风险投资”特质以及由上至下的金融市场普惠红利释放均为大型科技平台的“垄断式创新”提供孵化场域。金融市场流量与数据的竞争乱象、平台资本无序扩张的系统风险以及金融普惠外衣下的垄断利润更加丰富平台反垄断规制的金融向度。然而,反垄断规制的有效开展仍需在竞争政策与金融市场化趋势融合中明确功能定位,在平台资本扩张行为与公共权力演化之间建立责任关联,在监管竞争与合作治理中完善权力配置。立足大型科技平台涉足金融领域的市场竞争秩序完善,反垄断规制应当夯实创新发展的常态化嵌入目标,补足以风险预警、合规指引为代表的预防性实施工具,更新金融控股公司与数据要素的市场竞争规则,并在公共性导向下推动金融数据共享与共治机制搭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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