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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一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3):105-109
法律的自治性、司法与民主的纠葛以及精英主义思想,造就了法律人思维与大众思维的不同。其差异主要体现于思维焦点、思维背景和思维方式等方面。但当前学界夸大了两者的区别,使得其失真。这些差异并不当然意味着两者的不可共存。事实上,在法治社会里,它们在诸多方面是相互联系和融通的。就中国当下情形而言,须还原法律思维与大众思维的本相,并在尊重两者区别的基础上,以法律程序来沟通彼此的联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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