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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域外国家参审制、陪审团制及观审制的有效运行有赖于四项基本构成要素,其中陪审员个体化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逻辑前提,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影响力是界定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基础要件,明确法官引导职责是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基本要素,陪审员合议和决议规则是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关键因子。由于我国推进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是对陪审权的根本性变革,且在实践中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存在诸多障碍,故要建构法律审与事实审相互分离的制度,就必须明确主审法官或审判长的释明和指引职能,合理设计案件合议及决议规则,建立健全意见冲突保障机制,完善相应的配套程序等。  相似文献   
2.
在庭前会议阶段,应当赋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任何非法证据拥有排除申请权,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只有在自身合法权益遭受直接侵害的前提下才可以成为排非的主体。在启动要件上,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且这些线索或材料须达到引起法官合理怀疑的内心确认程度。在制度互动方面,应实现程序优先审查与庭审实质裁断的衔接,由负责庭审的法官担任庭前会议的主持人,且在庭前会议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必须区分不同情况。在庭前会议阶段没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在庭审中提出的仍然有效,法庭仍须依法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优先审查。  相似文献   
3.
互联网的虚拟性、便捷性和大数据时代的即时聚集效应,使网络社会中的涉毒犯罪活动呈现出犯罪数量不断激增、犯罪人数急速增长、犯罪年龄呈低龄化、犯罪破坏性急剧扩张等特征。目前,学界对互联网吸贩毒"聊天平台"的定性存在辩争,因而极有必要扩大解释容留他人吸毒罪,以约束网络涉毒组织行为。此外,共犯中的组织犯和帮助犯在互联网中出现了异化,相较于传统犯罪主犯,组织犯作用在递减,较之传统犯罪从犯,帮助犯作用在递增,因而必须从严打击互联网涉毒犯罪的帮助犯,并对借助互联网实施涉毒犯罪人员增设资格刑。针对互联网新型毒品犯罪的法律缺漏,需要增设组织吸毒罪、传播毒品信息罪,强化对毒品犯罪源头和消费行为的打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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