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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海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67-70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否定说认为该条文没有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规定,第三人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宽泛肯定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债务人依照约定而为交付"两种情况;不足肯定说认为该条文实际上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可依据该条的规定享有履行请求权,只是该规定尚不明确,在我国尚未形成第三人利益制度。经过比较分析,宽泛肯定说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胡海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
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指承租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或者合约的约定,当房屋所有权人出售此房屋时,在同样的条件下拥有的优先购买的权利.此项权利的性质为一项期待权,需要出租人在15天内将出卖此房屋的通知告知承租方.除承租方享有优先购买权外,次承租人在特定条件下亦享有此权利.同时,享有优先购买权的主体在行使此项权利时,应满足同等条件中的三项必备要素.并且在承租人的权利与第三人利益保护发生冲突时,应从相关的法律规范出发,以妥善解决此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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