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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证据调查准备是一套在法官主持下,以庭前会议为作业平台,内含了控、辩、审三方互动合作及对抗而形成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诉讼工作机制,其关系着庭审实质化改革的效果.证据展示是庭前证据调查准备的基础与前提,包括了以"重要者优先"为原则的展示顺序,以控、辩双方为主的展示主体以及拟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为限的证据展示内容.庭前调查准备的核心与内容涵括整理证据和归纳争点两部分.其中,整理证据是在遵循"表态而不论证""补漏而不辩真""说明而不证明"三项标准的基础上对证据的种类、证据形式、证据来源、拟证明的对象和内容及人证出庭名单进行梳理.而归纳争点即是法官在进行证据整理后以此为基础归纳案件争点,便于庭审时以争点为庭审实质化审理的重点.争点可依其自然形成之状态划分为证据争点、事实争点与法律争点.此外,庭前证据调查准备亦涵盖调查新证据与排除非法证据两个专门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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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朝案"的发生引发了三个证据法上的疑难问题:一是证据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涉及侦查人员无管辖权取证的效力问题;二是瑕疵证据的补正和合理解释"度"问题;三是证据采信的公正性问题,尤其是特殊侦查措施所获证据应否公开质证的问题。从证据法理上讲,侦查机关虽然违反管辖权而取证,但若并未侵犯被追诉人公正审判权,所获证据自无排除之必要;瑕疵证据的补正或合理解释"度",以确证瑕疵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为已足;特殊侦查措施所获的证据材料,虽然可以不向公众公开,即实行不公开审理,但却必须向辩方公开特殊侦查的结果,并允许辩护人参与该证据的质证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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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刑事辩护制度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但是,理论上仍然要警惕"曲意释法"的现象。所谓"曲意释法",即公、检、法机关利用其解释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话语权",故意违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原意曲解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内涵,对刑事诉讼法作出有利于自己却不利于辩方的解释,以扩张自身权力并压缩辩护权行使的空间、抑制辩护权的行使。"曲意释法"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的客观存在,将会极大地减损、抵消甚至架空此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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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检察官手握侦查、追诉大权,位高而权重,但却长期处于有"将"无"兵"的尴尬境地,案多人少、负荷极重。虽说台湾"法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均规定检察官有权指挥、调度警察协助侦查,但实务上由于多种原因,检察官对于指挥警察办案,常感力不从心。基于这一现实,为办案的"包青天"(检察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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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技术侦查”与“乔装侦查”——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中心的规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七节后增加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但是,《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技术上采取了"概括授权"的方式,即仅笼统规定侦查机关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并未明确列举可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种类和手段。与此相关,《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技术侦查措施"这一章节下同时授权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此即"乔装侦查措施"。问题在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乔装侦查措施的立法技术上同样采取了概括授权的方式,除列举性地规定了作为乔装侦查方式之一的"控制下交付"之外,并未在立法上明文列举乔装侦查措施的具体类型和方式,其结果是造成《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技术侦查措施"、"乔装侦查措施"等基础概念含义不清、相关法条内容模糊,减损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威胁到司法的确定性,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冲击《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和打击犯罪的终极目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施行在即,上述基础概念的界定问题不解决,司法实务中将无法正确操作《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与"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相关的程序与制度。因此,应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这两个基础性概念进行规范解释,勘定"技术侦查措施"和"乔装侦查措施"的合理内涵与外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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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研究强调逻辑的严谨性以及语言的规范性,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证据法学当然亦莫能外。但是,近年来方兴起的证据法学科,在我国开展的时日尚短,且一直与传统的证据学学科之间纠缠不清,以至于我国证据法学的学科体系迟迟不能建立,甚至连作为学科基础的基本概念都未能达成共识,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理论研究和证据实务中用语不规范的问题一直存在,混用、误用基本概念和术语的现象较为普遍。这不仅影响到理论研究的严谨性,甚至干扰到实务操作的实效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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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牵连管辖制度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牵连管辖制度作为刑事审判管辖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于实现诉讼科学化和诉讼经济化具有重要意义.从世界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立法来看,普遍对牵连管辖的适用条件和适用规则作出了专门规定.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立法经验,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增设关于牵连管辖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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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中的不同意见公开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而为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所反对,这是由于两者在制度类型上的差异所致。但是,随着司法制度的现代转型,大陆法系国家也开始采行不同意见公开制度。我国现行司法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存在着历史的亲缘性和家族相似性,这成为阻碍不同意见公开的最大制度屏障。我国是否适时引进该制度,关键在于司法制度的现代转型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取得成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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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各级司法实务部门的逐步贯彻适用,司法机关开始在实践中自发探索与宽严相济政策相配套的刑事证据制度,具体包括:针对严重刑事犯罪,容忍特殊的取证方式;构建特殊的证明标准;设定特殊的推定规则;采用特殊的认证规则;区分不同犯罪,建立不同的证据调查程序,等等。实践中推行的上述改革虽然在总体效果上差强人意,但客观地讲,也存在着改革的形式合法性与实质合理性问题。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对证据制度作出的调整和改革有两个大的宏观方向问题,应当重点予以思考和关注:一是实践改革的底限问题。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有必要对现行的诸多制度进行改革,这无可厚非,但问题在于,这种改革应当有一个度,尤其是不能突破法治国家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理与框架,诸如认可犯意引诱取证的合法性、通过类司法解释建立法律推定规范等改革举措,均因为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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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侦组制度的前身是2000年7月1日成立的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查缉黑金行动中心特侦组。2006年2月3日"法院组织法"修订后,特侦组正式成为台湾"最高法院检察署"的常设机构,专门负责侦办"政府"高官的贪渎犯罪、重大选举违规案以及特殊重大贪渎、经济犯罪、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设置特侦组的目的,一是因应犯罪形势新发展,组建高层次的专业化侦查机构,以打击组织化、企业化、复杂化的结构性重大犯罪;二是打破辖区和审级的限制,同时以"最高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法律地位确保特侦组办案的独立性;三是发挥团队办案的优势提升侦查品质,克服检察官独任办案、单打独斗的传统办案方式的弊端,同时在新、老检察官之间实现经验传承。但是,对于目前"蓝"、"绿"阵营分明,政治角力激烈的台湾社会来说,特侦组要独立并公正地实现对上述案件的追诉、查办,似乎并不容易,因而其在台湾地区未来的走向也并不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