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4篇
  免费   0篇
法律   9篇
政治理论   1篇
综合类   4篇
  2013年   3篇
  2011年   1篇
  2009年   2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5篇
  2004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广告荐证连带责任的证成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林洋 《法学》2013,(1):22-30
学界关于广告荐证侵权责任性质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其中"连带责任说"作为主流观点为我国立法所确认,而"按份责任说"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实际上,广告荐证侵权具有共同侵权的特征,广告荐证"连带责任说"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相反,对广告荐证侵权适用按份责任则很难找到契合的理论支撑。尽管如此,广告荐证侵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主观过错较小或原因力较小的广告荐证者适用连带责任仍然缺乏法律上的正当性。为避免使最终责任份额较小的广告荐证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面临不能全部受偿风险的不公平情形的发生,应将有限连带责任引入广告荐证责任领域。  相似文献   
2.
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两岸观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三鹿门"事件再次引起社会各界对于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责任的关注.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对于个人荐证者的虚假荐证责任作出了积极回应.两岸立法对待此问题的态度迥异,相关规定个性多于共性.整体而言,大陆立法较为粗略,台湾地区的立法则相对较为完善.当然,两岸的相关规定均存在不周延之处.在虚假荐证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等方面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有少数学者主张废除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虽然该制度还存在某些不足,但其独特的经济补偿功能是其他制度所不能替代的,故不能将其废除。实际上,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有其存在的经济基础、法理基础以及现实基础。在夫妻财产制中反映对家务劳动价值的承认与经济补偿已成为现代各国夫妻财产制变革的趋势。基于现实国情,我们应借鉴他国的立法经验,修改、完善我国的离婚经济补偿制度,以契合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彰显法律在婚姻家庭领域中的公平与正义。  相似文献   
4.
腐败是人类社会存在几千年的痼疾,其本质是权力的异化,是一定的权力主体为谋取私利而滋生的怪胎。它是入侵人类社会肌体的病毒,对人类社会有着极大的危害性。从法学的角度看,腐败是对法治的严重破坏,是法治的大敌,而法治的基本原则、基本价值、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制度中,无不渗透着惩治权力腐败的思想,惩治权力腐败是法治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5.
论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虚假广告有广狭两层含义。广义的虚假广告不仅包括商业性的,还包括非商业性的,如公益广告、科普广告、征婚广告等等。狭义的虚假广告则仅指商业性的。本文采狭义一说。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推荐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在广告中采用欺诈性的手段,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高期望值从而做出错误判断的广告。生活中各种虚假广告层出不穷,因虚假广告侵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有关虚假广告的问题日益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拟从虚假广告侵权归责原则的“二元性”…  相似文献   
6.
考试作弊被习惯地视为一种违反道德的行为,主要依靠道德规范及为数不多的行政规章进行规制.然而,用道德和规章来制约诸如"枪手"现象这样的严重作弊行为,其现实效果很不理想.实际上,"枪手"现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超出了道德规制的范畴,法律规制"枪手"现象已成为一种必要,而"枪手"现象的泛滥也为<考试法>介入考试领域提供了现实基础.  相似文献   
7.
虚假荐证责任是指广告荐证者在广告中进行虚假荐证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进入契约的立法实践并不能为广告荐证者承担契约责任提供可能,其本质上系侵权责任,属于广告侵权责任而非产品侵权责任.对于虚假荐证责任我国立法采“虚假广告说”,这实际上模糊了虚假荐证与虚假广告的界限,我们应还原虚假荐证责任“虚假荐证”的本质.  相似文献   
8.
目前,虚假广告已经变成社会的一大公害,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的泛滥也在某种程度上检讨着我国当前规制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救济体制。基于社会化责任视角,完善虚假广告侵权的民事救济,要完善虚假广告侵权的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完善虚假广告侵权民事诉讼主体制度,完善虚假广告侵权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9.
台湾地区广告荐证法律规制的经验与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于林洋 《法学论坛》2013,(1):154-160
广告代言究其实质系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荐证"。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广告荐证的法律规制在许多方面值得大陆地区借鉴。对于广告表演与广告荐证的性质界定,台湾地区实行名人与普通人之间的二元区分。"真实消费"与"专家身份契合"是台湾地区广告荐证的基本要求。追究广告荐证者虚假荐证的法律责任,渗透着台湾地区基于消费者利益保护与虚假广告约束的社会政策考量。  相似文献   
10.
荐证广告是商业广告中较为常见的一种,又称为代言广告、推荐广告或证言广告等,指任何以广告主以外之他人,于广告中以言词或其他方式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制播而成之广告。凡是在荐证广告中以言词推荐、证明或以其他方式例如题名、题词、推荐信、证明书、感谢信等对广告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推荐、证明的个人或组织皆为广告荐证者(以下简称荐证者)。祖国大陆和台湾地区均存在大量的荐证广告,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名人荐证广告。近年来,许多荐证广告因内容虚假被曝光,而有关消费者与荐证者之间因虚假荐证而引起的诉讼纠纷也不时见诸报端。海峡两岸对于荐证者的虚假荐证民事责任规定各不相同,对其进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