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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考试作弊行为在近年来愈演愈烈,其社会危害性随着高科技时代的到来而剧增,在社会新形势下需要刑法的适时介入和干预。由于现行刑法罪名体系难以全面地涵盖并妥当地规制考试作弊行为,同时也为构建良好的社会诚信体系,有必要将考试作弊及其相关行为独立成罪。《刑法修正案(九)(草案)》第32条增设考试作弊系列罪名的做法在总体上值得肯定,但需要进一步的立法证成。  相似文献   
2.
法人犯罪的成立,既需要具备客观要件,也需要具备主观要件。法人犯意的认定,不能简单地将法人雇员的犯意直接归属于法人,而应当将法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人格体来对待,从法人整体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政策文化等方面来考察其犯意内容。在涉及产品质量的犯罪中,隐瞒产品缺陷是认定法人犯意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因素。隐瞒产品缺陷是违反行业文化的悖德行为,是法人犯意认定的基础。如果所隐瞒的产品缺陷是国家法律、行业规范所明确禁止的,则悖德程度严重,足以认定存在犯意。在丰田"召回门"事件中,丰田公司之所以最终未被诉诸刑事审判,根本原因在于其并未向公众隐瞒产品缺陷。  相似文献   
3.
就惩治考试作弊行为而言,应采用标本兼治的策略。对情节严重的考试作弊行为,刑法不应缺位,而应适时介入。"西安考研作弊案"是当前考试作弊行为的典型样本。根据现行刑法规定,对涉案人员可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定罪处罚。面对社会中愈益严重、防不胜防的考试作弊行为,完善立法、增设新罪有其必要性,但也要注意非刑罚措施的运用。  相似文献   
4.
当前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一政策却被不法分子所利用,以实施走私逃税行为。从行为类型来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走私行为主要有刷单型、低报价格型、伪报贸易性质型三种模式。实践中,对于低报价格型和伪报贸易性质型两种模式在定性上并无疑难,但对于刷单型模式的行为定性则存在较大的争议。对此,可以从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两个层面证成其构成走私犯罪:从客观要件考察,二次刷单实质上是将一般贸易伪装成跨境电商贸易;从主观要件考察,行为人是意图享受不应当享受的跨境电商的税收减免优惠。跨境电商零售业务中的参与主体都有可能成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正犯或共犯。在共同犯罪形态中,应基于具体案情和各参与主体的作用准确认定其责任。  相似文献   
5.
实行犯过限行为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实行犯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实行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超出共同故意范围的一种犯罪行为。从不同的角度,实行犯的过限行为可以划分为重合性过限行为和非重合性过限行为;量的过限行为和质的过限行为;对组织犯的过限、对实行犯的过限、对教唆犯的过限和对帮助犯的过限;故意的过限行为和过失的过限行为。对过限行为,应由实行犯独立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他共犯对实行犯未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应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对共同故意的内涵,如确定故意、概括故意、转移故意、突发故意等要注意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6.
劳动权刑法保护论纲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综合性的基本权利,其内容十分丰富。对公民劳动权的法律保护应有层次性,对侵犯劳动者权益的侵权行为,应当根据其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法律应对措施。刑法作为最为严厉的法律调控手段,对劳动权的保护应发挥最终的保障作用,但亦应调控适度。原则上,只有侵犯劳动者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才可能纳入刑法的调控视野。我国刑法对公民的劳动权的保护范围过窄,对现实生活中严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侵权行为,有必要予以介入。  相似文献   
7.
现行单位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是以单位犯罪是一个犯罪行为为理论前提的,因而存在诸多理不断、剪还乱的理论死结。为此,有必要重新审视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理顺犯罪单位与犯罪单位成员之间的罪责关系。通常所说的"单位犯罪"实是一种特殊的犯罪聚合体,具体包括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是客观实在的由单位成员实施的自然人犯罪;另一个是法律拟制的单位犯罪。即源初意义上的"单位犯罪"。这两个犯罪行为因"为单位谋利"的单位成员行为在法律评价上的双重性而被立法者人为地聚合在一起,但单位责任和单位成员责任在构成和追诉上应当是各自独立和分离的,二者并不牵涉或互为前提。  相似文献   
8.
刑法中数额的性质及其计算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指向的货币、财物或者其他物品的数目。一定数额的实现是数额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某些直接故意的数额犯中,数额还是犯罪既遂的条件。对复行为的数额犯,原则上多次行为涉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但以整体行为成立连续犯、徐行犯或集合犯为限。  相似文献   
9.
证明责任不同于举证负担。无罪推定原则、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以及刑事诉讼结构的特点决定了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不适用性。但被告人在一定情形下有举证负担。  相似文献   
10.
叶良芳 《法学》2012,(3):16-22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成立集资诈骗罪,必须考证行为人是否使用诈骗方法,是否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在吴英案中,集资对象是特定的高利贷经营者,并非不特定的多数人,且借贷双方不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因而排除"社会公众"和"诈骗"要素的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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