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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Organizatlon,简称NGO)是指非政府的、非营利的、带有志愿性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相对于企业来说,非政府组织不具有营利性;相对于政府来说,非政府组织不是政府机构及其附属部分,非政府组织不以利润动机、权力原则来驱动,而是以志愿精神为背景的利他主义和互利主义为动力.在不同的国家,非政府组织有其不同的称谓,如“第三部门”、“非营利组织”、“志愿者组织”、“公民非政府组织”、“免税组织”、“草根组织”等。20世纪80年代以来,非政府组织在各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越来越引人注目,逐渐成为独立于企业和政府之外的第三部门。例如,北京顺义区有一个民间开办的“儿童村”,专门收养重刑犯子女,村里58个孩子分别来自北京、河北、天津等地。“儿童村”为这些早先在监护和教育上陷科“真空地带”的孩子,提供了遮风挡雨的地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种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数量和质量都有很大提高。据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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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区摆摊设点、流动经营的小商贩为群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占道经营、环境污染、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治安等一系列负面影响。加强社区小商贩治理工作,既是实现公平竞争、促进社区和谐的客观要求,也是保障充分就业、解决民生诉求的客观要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孕育了新时代"枫桥经验",通过充分发动群众、依靠群众,实现协同共治、多元治理,为社区小商贩治理指明了方向。在新时代"枫桥经验"引领下,社区小商贩治理应遵循"以人为本、宽严相济、精简程序、提高效能"的原则,不断创新治理理念、治理手段和治理方式,充分发挥社区自治功能,切实保障弱势群体的就业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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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的法制创新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制创新是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路径。法制视野中的“两型社会”强调以最少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经济社会效益,通过法律来最大限度地控制环境污染,避免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法制创新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评价作用、保障促进作用和社会整合作用。应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加快立法步伐;创新执法体制,建立环境资源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环保信息公开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全社会的环境资源法治观念,坚持以法制创新为先导,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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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在追求成就时主要有两种倾向,一种是不畏困难、达到目标的追求成功倾向,一种是害怕失败、回避失败的倾向。据此,可以把大学生区分为成就动机水平高低不同的两类人,成就动机水平高的追求成功的倾向大于回避失败的倾向,成就动机低的追求成功的倾向小于回避失败的倾向。本文分析了影响大学生学习成就动机水平高低的制约因素,着重提出了培养和激发大学新生学习成就动机相关对策,以期能对大学生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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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社会与发展非政府组织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非政府组织是指非政府的、非营利的、带有志愿性的致力于公益事业的社会中介组织。它能督促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推动国际合作和民间交流,促进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政府应加强对非政府组织的指导与管理,使其健康、平衡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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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务员违法行政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务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是指国家公务员基于其身份,在代表国家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务员权利义务而必须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后果。以武汉市为例,当前公务员违法行政仍然在不同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我们必须严格界定公务员违法行政法律责任的外延和内涵,以“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程序严密、配置科学”为原则,构建公务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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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深化国家机构改革的时代。为实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改革总目标,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性显得更加突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必须始终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位一体"共同推进,既要充分发挥法治引领、推动和保障改革的功效,做到重大改革举措于法有据、重大改革事项立法先行,又要通过改革不断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在改革实践中探索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现路径,将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贯穿到整个国家机构改革过程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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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两型社会"价值体系中最核心的问题是实行制度创新,而法制创新是实现可持续发展法制化的重要路径。在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中,法制创新具有积极的引导作用、评价作用、保障促进作用和社会整合作用。应坚持以法制创新为先导,进一步完善环境资源法制建设,加快立法步伐;创新执法体制,建立环境资源监管执法的长效机制;完善环保信息公开机制与公众参与机制,提高全社会的环境资源法治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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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公务员重大行政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侵权主要由国家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公务员基本上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不仅使得被侵权人难以寻求有效的救济途径,不利于保护国家利益,也不符合行政法实现公平的价值取向。设置公务员重大行政过错的侵权赔偿责任制度能有效促进公务员依法行政,防止公务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充分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