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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司法的实体法渊源--罪刑法定原则的刑法解释学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刑事司法的实体法渊源限定为刑法典与刑事司法过程的实际性质严重不符。实际上 ,反映刑法精神的一般法律原则、相对恒定的计划型政策在疑难案件的判决中发挥着巨大的、不可或缺的作用。只要不是在空泛地维护罪刑法定原则 ,依凭于法律解释学 ,我们就必须从罪刑法定的基本精神出发 ,将原则、政策、规则纳入罪刑法定之法的视野中。  相似文献   
2.
法律对于理性人的假设,使法官在疑难案件的裁判中举步维艰。但任何一个具有正义感的法官都不应屈服于人类的有限理性。突破理论与实践中意识形态的束缚,创造性地适用法律并以此实现个案正义,是法官的必须选择。  相似文献   
3.
关于罪刑法定的再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作为现代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罪刑法定价值的不容置疑使其赢得了太多的美誉。但当我们从法律解释的角度对其在实践中的命运进行考察时,我们发现,由于法律的不确定性,罪刑法定并不是对适用法律的具体的、直接的指导,它的意义主要的是体现在观念的层面。我们的任务,是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律确定性的程度来满足罪刑法定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4.
吴丙新 《法学论坛》2004,19(5):106-112
近世以来,对法律不确定性的认识引发了对传统法治理论和法律方法论的广泛怀疑.在这种学术背景下,<法治与法律方法>对法治与法律方法问题进行了重新研究,以阐明维护法治的态度,指出法律理念、态度与方法对于法治的意义.虽然在此理论建构中可能还存在一些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但在当下中国的法学语境中,<法治与法律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法治做出了富有成效的诠释.  相似文献   
5.
危险犯分类质疑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故意危险犯与过失危险犯、作为危险犯与不作为危险犯、自然人危险犯与单位危险犯等。但其中最基本的即是将危险犯分为具体危险犯与抽象危险犯。我国学术界也接受了这种分类,并已成为理论上之通说。但近年来也有学者对此种分类提出质疑,认为将危险犯分为具体与抽象二种是完全没有必要的,这种分类不仅在理论上难以成立,而且在实践上也出现很多弊端。  相似文献   
6.
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的冲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吴丙新 《法学论坛》2001,16(5):98-105
公正是刑法精神的核心.作为一种观念,罪刑法定在价值选择上偏向于刑法的安全性,重视形式公正;作为一种司法实践活动,刑法解释的最高价值目标是如何冲破罪刑法定的束缚以实现实体公正.罪刑法定与刑法解释于是出现了两种冲突:在现实中,刑法的稳定性与社会无穷发展的矛盾,使刑法解释在某些方面不可避免地要背离罪刑法定;但依法治原则,如何以牺牲最小的实体公正来换取形式公正应成为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最高理念.  相似文献   
7.
法律概念的生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形式上,法律概念的生成大致借助继承、移植、革新和创造而完成。但这仅仅具有发生学意义。在实质上,法律概念的生成必须通过价值上的衡量而对概念之特征进行取舍。但对法律概念生成之形式与实质的区分,仅仅是一种叙事策略上的考虑,实际上,法律概念的生成,乃是一个立法者之目光来回往返于形式与内容之间的权衡与取舍过程。  相似文献   
8.
经过二十余年的法学复兴,中国学者开始重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中以法律分析、法理分析、法理透视、法哲学思考命名的论文日益增多.这表明学者已认识到法学乃至于法理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其学科知识的体系性、思维方式的独特性已受到程度不同的关注.但是,那种简单贴标签式的命题值得推敲.本刊编辑陈立风与山东大学法理学专业的部分师生举办对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进行反思的小型学术沙龙,展开了对话式的探讨.现刊载部分,意在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共鸣.  相似文献   
9.
吴丙新 《法学》2013,(1):104-111
尽管我们常常是在法律方法的意义上讨论利益衡量问题,但在其背后包含着对以追求安定性为核心价值目标的司法意识形态的反思与颠覆。由于隐含着任意司法的危险,利益衡量一直未能获得传统司法意识形态的谅解。随着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不断深入,传统司法意识形态所恪守的价值立场受到了司法实践的严重挑战,利益衡量在司法尤其是在疑难案件中获得了越来越多的应用。为应对"转型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和风险,以利益为核心对包括刑事司法在内的传统司法意识形态予以修正,在开放的体系中通过利益间的衡量实现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间的协调与平衡,是转型期中国司法意识形态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0.
法院在刘海洋案的法律适用理由上,存在着重大的"合法性"瑕疵。这是法院在法律判决的合法性与妥当性间的无奈妥协,反映了刑事司法主流意识形态的尴尬。刑事司法的实质无非是:法律适用结果是否能够满足人们对刑法调整范围的心理预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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