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8篇
  免费   0篇
法律   8篇
  2019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6年   1篇
  2015年   1篇
  2010年   1篇
  2009年   1篇
  2006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8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1.
在当前公共安全风险治理中,本应作为权宜性举措的运动式执法被异化成政府的惯常选择。然而,对于引发运动式执法的诱导性机制,现有理论却未能给出充分解释。从法律经济学的双重博弈结构考察,该异化现象的制度根源在于行政科层对主政官员形成强激励、辖区公众对其形成弱激励,且二者的激励内容互不兼容。双重博弈下的运动式执法导致一系列违反法治的不良效应。应当着眼于双重博弈结构,借助主政官员激励结构的法律变革消除运动式执法的内在诱因。因此,应从以下方面着手进行改革:编制辖区治理目标综合评估绩效指标,优化行政科层的强激励效应;在治理绩效考核中引入公众参与,矫正辖区公众的弱激励主体地位;全面落实问责制的声誉惩罚,改变行政科层考课与辖区公众之间的强弱激励对比,确保行政执法回复到法治轨道上来。  相似文献   
2.
食品安全共治中的信任断裂与制度因应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治理机制创新的缩影,共治模式意味着我国食品安全治理实践业已从监管中心主义适时转向协力互补的善治轨道,具有良性制度变迁的积极意涵。信任是共治模式中整合多元力量、凝聚各方共识的制度纽带,然而其在公众指向监管部门、科学社群、市场主体等方面相继发生断裂,表明食品安全共治在公权力执法、知识治理、市场规训等多个维度遭遇"失灵"。引发信任危机的深层次因素既关涉"运动式执法"不当取代法理型支配,也涉及科学社群无力塑造知识权威,同时与公众风险感知的社会属性息息相关。从整体主义视角看,应当以系统性的进路,改善监管部门的执法信息基础及其危机性风险交流方法、构筑科学社群的平衡约束机制、建立消费者认知教育制度,进而在普遍意义上稳定公众预期,重塑共治模式的信任纽带。  相似文献   
3.
吴元元 《法学》2018,(12):76-90
能否建构新型的法官激励制度体系,真正激活其主体意识、强化道德理性、有效实现我国法官队伍建设的创造性转化是影响我国司法改革成败的重要因素之一。法律认知、事实认定、以及法官决策后果预估三个维度的不确定性导致法官的思考过程难以观察、决策结果难以实行"数目字管理"。对于法官的激励不应搬用企业或行政机构等科层组织的考课设计,应当遵从组织扁平化的改革趋向,构建法官声誉机制,发挥其人力资本集聚效应,培育法官的法治美德意识。实施判决书署名制度等层面的改革,为增强判决书说理提供充分的激励,在技术维度推进法官声誉机制建构。强化法官职业伦理规则,以司法场域的纪律规训砥砺法官的道德理性,激励法官积极追求良好声誉,防止法官的声誉资本受到不法侵害。应当将"君子之道"适用于司法审判,塑造法官作为维系与守护公平、正义价值的"士"的共同体。  相似文献   
4.
5.
吴元元 《法学论坛》2006,21(6):134-140
随着国家发改委关于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之立法动议的提出,宏观调控的“规则之治”再度引起法学界的关注。然而,对于调控措施在时间序列上的一致性,即调控承诺的可置信性之法理考察仍暂付阙如。依循动态不一致性理论,有必要围绕信息费用约束下的归责原则、责任构造以及立基于知识分工的实施机制确立信赖利益保护,以之作为在调控主体与受体间重新分配违背调控承诺所致损失的分割器,为稳定调控受体预期、提高调控绩效奠定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6.
哈耶克的“自发演化”论是分析规则形成的重要范式之一。然而,在现实场景中,自发形成之规则的粘滞性、非帕累托效率性,以及浓厚的“地方性知识”色彩导致其无法证成自身的充分合理性;更重要的是,由于难以成就一个以交织紧密之群体为支撑的记忆机制,个体日益疏离化的现代工商社会无从提供规则自生的理想土壤。反观历史,规则往往不是单一自发演化的产物,它的形成是包括权力在内的诸要素纠缠交结的混生过程。在当下中国社会情境急剧变动、分工深入推进的约束性条件下,权力可以发挥“产出”规则的比较优势。  相似文献   
7.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引发了任何规则建构都必须依循其内在制度逻辑这一普适性的法理学命题。基于法律经济学的分析视角,无论是《劳动合同法》还是配套的《实施条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皆无法保护员工的职业稳定权,反而损害了同样值得珍视的就业权,引发了一系列影响就业数量、就业质量的利益再分配效应。缘于人力资本在监督、计量上的技术难度,企业无法就员工是否"不能胜任工作"等常规合同解除条件给出满足可观察、可检验要件的客观证据,无法满足司法治理机制的"外部视角"对于证据可观察、可检验的刚性约束,《劳动合同法》赋予企业的合同解除抗辩权不具有司法操作意义。在劳动力结构性过剩的背景下,以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降低其可替代性来提高企业解除劳资契约关系的退出成本,应当是更有助于激励企业保持稳定的劳资契约关系、节省执法成本的可行进路。  相似文献   
8.
因法律父爱主义的影响,当代中国侵权法领域的异化现象日益呈现,侵权立法往往过度以侵权责任替代当事人的合约机制,或者对权利予以倾斜性配置,造成一系列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利益再分配效应,并最终导致侵权法在宪政之维的价值失落。基于自治与强制之间的有效均衡,应当以负外部性、高度危险性以及信息偏在为标准,审慎对待法律父爱主义在侵权法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