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2篇
  免费   0篇
法律   6篇
综合类   6篇
  2015年   1篇
  2013年   1篇
  2011年   2篇
  2009年   1篇
  2008年   1篇
  2007年   1篇
  2006年   1篇
  2005年   1篇
  2003年   1篇
  2002年   1篇
  2001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检察机关对调解书进行监督的权限已为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确认,须关注的是如何使此项制度发挥实际效用,实现对调解书的有效监督.民事调解检察监督是对问题调解案件的救济渠道之一,也是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途径之一,是对虚假诉讼恶意调解案件的最重要监督手段.从民诉法条文解释和实践层面的共识来看,检察监督无法也不应限定于特定类型的案件.对于调解监督实践面临的包括主动发现案件、审查案件时间延长、检察建议效力缺乏刚性、案件量增加的挑战等难题,应采取建立通报机制、民事检察一体化办案、区分抗诉与检察建议适用案件类型、优化考核机制等措施予以应对.  相似文献   
2.
民事司法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呈现多样态,法律规范文本相关概念使用的模糊混乱导致司法适用的混乱。分析民事法律文本可知,社会公共利益不能与社会公德、公共秩序等概念相替换,社会公德之内涵广于社会公共利益,是评价民事活动效力的概括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则是法律行为无效评价之核心要素;以民事程序法规范观照实体规范,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化解释须兼顾其在民事司法中的不同样态,需要司法者从规范出发运用法律推理在个案中适用。  相似文献   
3.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实行统一登记,而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改革以及改革期间的过渡尚待明确.未来的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不论为行政还是司法性质的机构,都应定位为中立的专门机构.在专门机构成立之前,应设计一个合理的不动产登记过渡方案,实现由多头登记到统一登记的改革.  相似文献   
4.
一、网络社会及检察机关的角色很多人想当然地在"网络社会"中加入"虚拟"二字,殊不知网络之所谓"虚拟",只是就其"空间"这个物理度量而言。在"虚拟"空间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则从来都是现实的。虚拟的仅仅是网络空间,现实的则是网络社会。与许多人的想象不同,网络从一开始就有其自身的秩序,并随着技术和应用的发展而形成层级分明的网络社会管理结构。  相似文献   
5.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为保障民事执行的效果,检察监督应成为民事执行的一项原则。当前的民事执行监督实践为立法提供了工作机制、监督方式等方面的参考,在未来民事强制执行立法中,应确立包括工作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在内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6.
历经多个傲人王朝,且没有毁坏过往的习惯,巴黎及其周围自有不少宫殿。这些曾经的王家禁地,有些成为博物馆,如卢浮宫,有些保留原样供游人流连,如凡尔赛宫。还有许多宫殿,今日仍服务于公共事务,如爱丽舍宫。巴黎重要官方场所大多沿赛纳河排开,或位于香榭丽舍大街左边。警卫环伺的  相似文献   
7.
驰名商标认定的异化与回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近来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出现了异化现象,影响了驰名商标制度的运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称号式行政认定的流弊,大众心理、媒体导向、政绩指标、其他评选等是其环境因素。驰名商标认定的本质意义在于确定是否适用特殊保护规范,坚持个案认定原则是驰名商标制度的本质要求,应当尽快清除驰名商标认定的各种障碍,使其回归制度本质。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关于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始终存在着各种争议,甚而形成强化和取消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主张强化者往往以宪法规定检察院为法律监督机关为据,主张取消者则认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与现代法治国家普遍奉行的司法独立在理念上相对立.在此争议继续,学界颇多非议之时,检察机关自身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认识,以及实践中的定位,对于这项制度的发展有着一定意义上的决定性作用.检察机关对此制度的探索应同时注重内功和外功,即既重视现有职权的充分行使,又要在司法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探讨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应然定位,通过推动立法确立更加合理、有效的监督制度.  相似文献   
9.
思科诉华为案展现了知识产权诉讼价值失衡的图景。在知识产权侵权之诉中,正义变得模糊,而利益成为主导,这种价值目标特征表明知识产权正在偏离其制度目标。知识产权的滥用使得新的垄断产生,如何防止权利滥用,以及司法程序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的工具化成为知识产权制度的新课题。  相似文献   
10.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制度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计算机软件的侵权界限延伸到最终用户 ,引起了广泛关注。从各国立法例来看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的法律责任问题尚无同一规则 ,一般而言 ,各国著作权法不认为个人用户非商业使用未经授权软件构成侵权。我国应立足国情 ,依据最终用户的类型 ,规定不同的法律责任 ,同时应当以积极的态度去评价和解释新软件条例 ,使其在制度取向上更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