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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国务院对我国林业生产力进行了战略调整,系统整合并正式批准实施了天然林保护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地区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京津地区防沙治沙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和重点地区以速生丰产用材林为主的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工程等六大国家林业重点建设工程。这六大林业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如何?在实现生态效益、经济(农民增收)效益和社会(消除贫困)效益的共赢成效如何?本文立足于四个县级调查,从实证角度考察林业重点建设工程实施中的利益驱动关系,剖析了林业重点建设工程实施中值得重视的若干法律问题——综合决策、集体林权改革、合作造林模式、公平配置国家财政投资、民众普遍受益与特殊群体受益的社会责任和生态补偿等,对工程实施的经验作了理性分析,为未来林业工程的更好实施和制度完善提供决策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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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发展:从温室效应理论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考察了温室效应理论对缔结《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决定性影响 ,并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基本法律原则 (规则 )及其对国际环境立法的贡献进行了述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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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具备趋同的法律保护客体———环境和自然资源、共同的法律调整对象———生态经济社会关系、相互融合的法律调整方法———立法模式 ,因此 ,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应当融合而成为一个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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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法学”基本概念的悖论和法学回归——与刘文燕、刘滨同志商榷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生态法学的基本结构》一文,提出了生态法、生态法学的概念,但该文在正确地将生态伦理的生态利益观和生态权利义务观作为“生态法学”的立论基础的同时,又错误地把生态法学立论的基本概念简单地推广到了“生态法学”的实证领域,并错误地将“生态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从人类扩大至一切生命体。因此,本文主张“生态法学”应当回归于传统法和环境法的基本概念和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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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新西兰资源管理法)(ResourceManagementAct,以下简称RMA)于1991年由国会通过,并经1993年修正。该法替代了以前59个资源和环境法,成为目前新西兰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的综合性的框架法律。该法确定了“可持续管理”为国家资源与环境管理的基本法律原则,可以说是可持续原则贯彻于国家立法的崭新尝试。基于此,该法的制订背景、制定过程、内容(尤其是创造性的法律原则)、实施等情况,引起了各国政府和学术界的广泛关注。本文从新西兰的资源环境问题的考察入手,对《资源管理法》的政治基础、哲理基础、主要内容、实施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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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在经过近30年的发展后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与资源保护体系和管理体制,以行政管制为主的环境治理也有效地遏制了环境的快速恶化。然而,近年来,中国经济飞速发展。经济增长在给国家和人民带来巨大福利的同时,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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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的法律管制机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创新性地提出了我国废旧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管理模式(包括对旧产品重用、废产品回收和处理管理),以及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的规范和立法体系。电子产品经受循环利用法律管制时,受管制的电子产品所有权的寿命随着废旧产品受管制的程度(如废旧产品及其报废条件)而产生了权利差别,法律上会发生环境保护公共政策干预私有物品所有权生命周期的事实。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的法律保护问题上,应当注意到两个法律保护目标一是要充分保护消费者最大化地享受电子产品的所有权及电子产品带来的惠益;二是要考虑到环境和卫生的公共利益,必须将已经不合格的废旧电子产品强制进入回收和处理程序,因此废旧电子产品回收的法律制度也应当沿着产品生命周期在各个阶段的生命属性进行制度规划和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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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基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法理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人类与生态系统所缔结的自然法契约中,存在两大服务本体利益即生态系统的本位利益与生态系统的社会利益的对峙。生态系统的服务功能有着资源型商品属性和生态型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社会法中的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的性质有三类,即公益性、私益性和公私益竞合性。将生态保护利益及其补偿关系从初始自然契约关系转化为实证社会契约关系的关键是找出能够标识生态保护利益补偿类型发生转变的客观尺度。有三个资源生态属性标准能够反映这一补偿转变和量化“补偿性质”限度,即资源经济生产力标准、资源生态生命力标准和生态系统区域安全标准。生态保护及其利益补偿的法理判断对实证环境法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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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的立法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我国现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以水土保持和水土流失活动的行业特性和对自然造成的影响为逻辑起点,运用经济、技术和自然地理分析法,对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进行了创新性的理论架构,并以此为指导系统提出了我国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框架,以期对我国《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和生态补偿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