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9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在当代学术背景下,逻辑与修辞两大范式在研究对象、运行条件与方式、目的与功能上均存在一定区分,这种区分相应体现在法律中。在法学研究中,尽管在当代不同法学家理论中也表现各异,但逻辑与修辞这一对范式之间关系已经趋于缓和,而呈现出相互影响、彼此补充、相互渗透的趋势,共同促进法律文明的发展。对逻辑与修辞关系的辨析,在中国语境下也同样有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中国在依法治国进程中,需要妥善处理好逻辑与修辞之间的关系。在法律实施中,逻辑与修辞这两种方法所具有的正当化、合理化功能应予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2.
焦宝乾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9,(1):204-215
论题学研究有着悠久的古希腊传统,不过到后来衰落了。但这种研究在20世纪后半期得以回归,并强烈影响了当今的法律方法论。作为一种问题思维,论题学思维是个寻找前提的运作过程,由此确定得出结论的前提条件是否可靠,并被人接受。论题学个案意识的提起,打破了传统的封闭体系观念。在当代法学语境中,这种个案意识有利于个案正义的实现。当然,论题学思维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在我国,论题学思维方法具有重要的启示与意义,值得关注研究。 相似文献
3.
法律论证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法律论证理论的兴起
法律论证是近三四十年来在欧美学界兴起并且获得重要发展、取得重要地位的研究领域.一般认为,直到1970年,法律论证还主要是在法律理论(Rechtstheorie或"法理论")和法哲学的语境下进行研究.[1]"法律论证被当作法律逻辑亦即法律方法论或法律判决制作理论的一部分,而非本来意义上的法律论证理论."[2]随着律师和论证理论家们对法律论证的兴趣日趋高涨.法律论证不再仅仅被当作一种比较宽泛的研究领域,而是被作为一项本来意义上的研究课题.对法律判决进行理性证立的问题,已经成为处于不断演进中的法律论证理论的核心主题. 相似文献
4.
当代法律方法论的转型——从司法三段论到法律论证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以司法三段论为主的法律方法论在现代社会受到各种挑战正日益失去解释力和说服力。本文立足于当代哲学和社会思想发展的趋向和基础 ,研讨了在此背景下法律方法论正发生一场深刻的转型 ,即从传统的司法三段论逐渐转向以法律解释和法律论证为理论维度的法律方法论。 相似文献
5.
西方修辞学知识传统及其对法律论证的意义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焦宝乾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2):83-86
古希腊思想家关于修辞论辩的研究传统为当代法律论证理论提供了重要的思想基础与研究进路。20世纪西方修辞学研究复兴过程中对传统的形式逻辑进行了批判,并且拓展出法律论证理论这一法律方法论研究新领域。当然,这一研究进路对于法律论证也有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6.
经过二十余年的法学复兴,中国学者开始重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中以法律分析、法理分析、法理透视、法哲学思考命名的论文日益增多.这表明学者已认识到法学乃至于法理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其学科知识的体系性、思维方式的独特性已受到程度不同的关注.但是,那种简单贴标签式的命题值得推敲.本刊编辑陈立风与山东大学法理学专业的部分师生举办对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进行反思的小型学术沙龙,展开了对话式的探讨.现刊载部分,意在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共鸣. 相似文献
7.
事实与规范的二分及法律论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基于近代以来哲学上是与应当、事实与价值二分的知识传统的法律适用模式中,法官只须严格以法律要件涵摄事实。然而,三段论的大前提和小前提往往并不表现为既定的因素,而是需要人去认真探索和发现。在裁判中,法官的目光将在事实与法律规范的相关部分之间来回穿梭。这构成了法律适用的普遍特征,也对法律论证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它凸显出法律决定是一个双向而非单向运行的过程。与哲学诠释学对基于事实与规范二分的封闭体系观念的批判相一致,法律论证理论主张:在敞开的体系中论证。实践性的法律论辩只有在开放性的体系中才能得以开展。 相似文献
8.
“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不是写在纸上供人们瞻仰的对象 ,而是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 ,因而法律必须运用 ,而有运用就必有解释 ,因为只有通过解释才能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上。在这个意义上 ,有学者认为法学就是法律解释学。尽管这种说法有些狭隘 ,但说法律解释学是法学的核心并不为过。然而中国的法律解释学起步较晚 ,只是在上个世纪 90年代才开始。但近些年来 ,法律解释学研究热了起来 ,专著、译著和论文层出不穷 ,法律解释学一时成为显学。在这些汗牛充栋的论著中 ,我们仍然感到一些困惑。法律解释学的范围究竟有多大 ?法律解释学的核心议题是什么 ?法律解释学能解决什么问题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学研究到了什么样的程度 ?还有哪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地拓展和深入研究 ?带着这些问题 ,我们约请了六位作者从各自感兴趣的角度进行了阐述。这六位既有来自理论界的学者 ,也有直接从事实践工作的法官 ;既有从事法理学研究的学者 ,也有从事部门法学研究的学者。由于知识背景和研究旨趣的不一样 ,他们阐述问题的角度也各异 ,如历史与现实、立场与方法、理论与实务等等。我们也正希望从不同的侧面反映法律解释学的丰富多样性。 相似文献
9.
焦宝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15(2):3-11
"法理学"及其相关的学名,如"法哲学"、"法律科学"、"法律理论",在西方法学中的产生、运用情况,其各自的含义、具体用法及相互关系,有着特定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语境。这些概念被移植并用于中国语境下,在用法上就形成一种较为复杂的局面。法理学及相关用语在我国名称上的演变,实际上也显示出法学思想观念上的变迁。法理学及相关用语在我国名称上的混乱显示,百余年来的汉语法学对那些植入的出自不同传统的法学基本概念未能充分消化,法理学这门学问在我国依然还不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尚需重新进行深刻的学理反思。 相似文献
10.
在法律解释方法分类中,传统的常见做法是将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并列起来.但学界并不当然认同这种区分,由此,围绕历史解释与 目的解释的区分,引出几个值得追问的难题:历史解释与主观目的解释是不是一回事?目的解释能否简约为客观目的解释?发生学解释与历史解释、主观目的解释究竟是何关系?问题争议的根源,说到底是在研究中把法律解释方法与解释目标问题混淆起来,并且在客观上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之间存在难以割舍的关联.因此,应回归到历史解释与目的解释的传统区分.这样既可免去学说中涉及的那些麻烦,也能够让人更清晰、简明地认识这两种法律解释方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