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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悬赏广告,自古有之,渊源既久。例如,给予赏酬的寻物或寻人的广告,提供犯罪相关线索或缉拿犯罪嫌疑人的广告,这些皆属悬赏广告。所谓悬赏广告,一般认为是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或提供一定服务的人,给予约定奖酬的广告。在当今世界,信息传媒愈来愈发达,悬赏广告也日益普遍。但对此重要的法律现象,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刚刚颁布的《合同法》亦未作规定。悬赏广告纠纷大量出现,理论界分歧也比较大。因此,为了保障交易安全、促导悬赏广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公平合理,迫切需要法律对悬赏广告予以规范。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历来…  相似文献   
2.
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刑法控制的困感,本文从控制分析证券犯罪的意义入手,认为刑法控制必须符合我国的刑法目的,并对国家惩治证券犯罪的强制力程度和市场对其反馈进行了系统分析,并指出当前我国对证券犯罪的打击惩罚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如何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经济环境和法治环境都有待进一步完善的今天,“皮包公司”活动猖撅、“业务员”挂单位之幌行骗的现象不在少数,严重破坏了经济安全,直接威胁到国有资产的流失、银行贷款的流失,但是在惩治这些行为的过程中,常常因为不能正确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而使犯罪者逃脱责任,这不仅损害刑法的威严,而且使被害人或单位的财产权利得不到保护。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理论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别在于:单位犯罪具有二重性,自然人犯罪没有二重性。单位犯罪的二重性主要表现在:1.行为的二重性。单位犯罪表现为责任人的行为,…  相似文献   
4.
重申犯罪主体 论以人为本的刑法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王安异 《中外法学》2010,(3):409-424
@@ 一、问题的提出人文社会科学对主体的关注,滥觞于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普罗泰戈拉(Protagoras),其有所谓"人是万物的尺度"之论断.古典学派将伦理学的主体思想贯穿于法学尤其刑法学,如自治、自由、非难等,使人权思想进入刑法学领域,孕育出犯罪主体的概念.犯罪主体在理论上的地位,并没有因此而一定不移,而是在怀疑、究诘、辩难中曲折发展.  相似文献   
5.
裁判规范还是行为规范——对滥用职权罪的功能性考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安异 《现代法学》2006,28(4):114-121
刑法规范具有行为规范和裁判规范的功能。滥用职权罪应以行为规范功能为先,以“重大损失”作为构成要件限制了其行为规范功能;司法上的扩张解释虽然有助于实现该功能,却又危及罪刑法定原则。滥用职权罪之行为规范立足于规范的实质根据和价值取向,构造为义务规范,旨在保障职权的安全行使。立法和司法工作应当遵循行为规范功能,强化义务意识,预防优先。  相似文献   
6.
以利益需要作为刑事立法上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依据,在我国刑事立法研究中几乎已成通说。以利益需要作为启动经济刑法立法的根据,不符合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片面夸大刑法的利益保护功能,在统一法秩序的幌子下简单处理法域间的关系,就会忽略经济刑法自身的规范逻辑和特点,构成要件的保障功能和社会秩序保护功能就都被利益保护所涵盖,并最终被淡化。畸重利益需要的经济刑法政策模式,难以促进利益的多元化,相反在利益驱使下容易使中央集权的国家控制模式进一步加强,不符合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似文献   
7.
逃费是指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法逃避缴纳公共管理中各种规费的行为。规费包含了一定的管理目的性,不能片面地理解为财产性利益,也不完全是"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对规费以财产性利益论,刑法就会挤占行政法的适用空间。通过中外刑法比较可以看出,逃避支付不同于诈骗行为,我国现有立法存在漏洞,司法解释无法解决逃费的定罪问题。缴费卡是不同于规费的交易工具,符合财物的特征,可以成为财产犯罪的对象;而逃缴罚款则不构成财产犯罪。  相似文献   
8.
针对刑法第 399条中“枉法”的认定标准问题 ,尤其是对于“钻法律空子”的司法追诉、裁判行为能否认定为“枉法”的问题 ,笔者通过比较分析德国的相关理论 ,认为主观标准、客观枉法标准和职务义务标准均不能作为认定“枉法”的标准 ;枉法行为既包括违背法律又包括违背事实 ;枉法对象既包括成文法又包括实质公正 ;犯罪动机是枉法的主观要件。文章最后分析了最新发布的刑法修正案 (四 )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9.
10.
王安异  许姣姣 《法学》2015,(2):152-161
诈骗罪中利用信息网络的财产交付,表现为被骗者对数据、程序、网络等产生错误认识,而授权计算机转移财产的行为,为被骗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实施的终局性财产转移,至少有交付的认识可能性。从客观上看,该行为是被骗者的错误认识所引起的转移占有,并直接导致财产损失,需排除占有的弛缓;从主观上看,虽然不能否定被骗者的交付意识,但对其意识内容则应作缓和理解,扩张到认识可能性的范围;从体系上看,利用信息网络的诈骗罪不同于所谓的计算机诈骗罪,客观上需要被骗者的财产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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