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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及其启示——评《风险社会》和《世界风险社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乌尔里希·贝克的风险社会理论是一种重视制度面向的社会学批判理论,其认识论基础是反思的现实主义,其理论预设是等级秩序的存在.中国以一种特殊的方式开始进入风险社会.风险社会理论透视出中国在现代化反思能力、法律系统、科学理性和社会理性的互动、环境法基本原则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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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对待中国反思性法制现代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两位学者提出了中国反思性法制现代化观点。这种新观点可能受制于一种“新的西方现代化范式”的支配。西方现代性理论和法律范式转换理论并不能直接嫁接到中国法制现代化理论上。如何在当下中国的反思性法制现代化观点基础上,建构真正具有中国立场和中国品格的自反/反思性法制现代化理论,是需要学界认真对待的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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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正来教授试图凭借"中国法律理想图景"经由关系主义视角来探究和处理"应然"与"实然"、中国与西方、中华民族与世界结构的关系.然而,将关系主义批判的研究方法运用到中国法律哲学批判和建构这一研究对象上来的时候,邓正来可能会夸大一些问题,甚至可能遮蔽一些问题.我们必须在开放和厘清上述问题的基础上建构21世纪的中国法律哲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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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本位论、权利本位论和环境公共利益——以乌托邦现实主义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当下环境法学的义务本位论和权利本位论分别体现了政府和公民的单方面愿景,而这两种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误解了环境公共利益。在乌托邦现实主义视角中,环境公共利益既是一种来源于社会事实的共同愿景,也是一种立基于哲学反思的共同善。环境法是维护和增进环境公共利益的法律部门。以环境公共利益为内容的环境权利涵盖个体权利和集体权利两种形态。环境义务来源于、服务于并且从属于环境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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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转型社会时期形成了昂格尔的法律类型理论、诺内特和塞尔兹尼克的法律演化理论、哈贝马斯的法律范式理论以及托依布纳的反身型法理论。全球结构之中的中国转型社会意味着,重构上述西方法律演化理论进而据此分析和透视中国环境法律演化的前景是一项艰难的工作。本文以西方法律演化理论为概念工具,试图勾勒中国环境法律演化众多方向中的一条可能路向——程序技术法律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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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权理论的认识论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中国目前的各种环境权理论都没有达致认识主体间的理解、交往和商谈。二十世纪末期的环境权理论具有建构主义的倾向,二十一世纪初的环境权理论不仅具有现实主义的倾向,而且更为符合中国精英的“自然主义认识论”倾向。当下中国语境中主张“现实主义者的建构主义认识论”的理论家们试图在一个弱势的自然主义基础上个体性和群体性地建构中国环境权的公共话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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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利理论——从“环境损害”到“对环境本身的损害”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损害既包括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也包括经由环境污染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以环境损害为救济对象的各种公民环境权利理论,不能为环境权利的独立存在提供正当理由,因而也遭到公益权论者和人类权论者的怀疑和批评。理论上,环境权利仅仅旨在维护和增进环境公共利益,预防和减少对环境本身的损害。以环境公共利益为保护目标的环境权利理论,可以为环境权利的独立存在提供正当理由,因而也可以回应公益权论者和人类权论者的质疑和批评。这种理论既可以区分公法上的环境权利和现有的各种人权,也可以区分私法上的环境权利和现有的环境人格权、环境相邻权、环境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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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理论、制度和实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环境法学界大多从环境民事责任形式角度论述排除危害。然而,由于环境危害有公益危害和私益危害之区别,制度上理应有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与排除侵害类私益诉讼之划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在于良好环境权的公法保护理念与法院司法审查角色拓展和职能限制理论。决策者应以上述理论为基础,综合考量我国现实状况,将排除危害类公益诉讼制度适用范围从环境污染类危害扩展到生态破坏类危害领域,并设计正当的诉讼程序和合理的裁判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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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历程可以粗略地划分为三个阶段:初步发展、理论准备和学科独立阶段(1979-1989);平稳发展、理论建构和学科扩展阶段(1990-1999);迅速发展、理论反思和学科巩固阶段(2000-2008)。为了迈向成熟,中国环境法学界可能需要在学者自觉性和学术自主性的基础上继承20世纪80年代学者的开创精神,通过自主讨论和自觉反思来建构环境法学术传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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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从美、日、德相关诉讼制度的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日、德法院可以依据环境法适用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责任。该适用大概分为两个阶段,即法律对危害事实存在的不合法性判断,以及法院对环境危害的不合理性判断。但我国环境法在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方面存在缺失和不足,为完善我国侵害排除和排除危害制度,污染防治法应确认受害者、检察机关和环保公益性组织的排除危害请求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