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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检察机关能否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法律上至今尚缺乏明文规定,实践中为适应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个别地方的检察机关积极尝试作为原告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被法院受理。究竟应该如何解决环境污染纠纷,如何看待实践中检察机关以原告身份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争议很大。近日,本刊与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共同组织研讨会,邀请专家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相似文献   
3.
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环境法教学模式的核心内容是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在教学的目的方面,环境法旨在培养学生环境法理念、传授学生环境法律知识、训练学生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从而为社会培养和输送环境法人才。在教学内容方面,环境法教学应着重处理好教材的选择和运用、理论知识的梳理和讲解以及实证材料的补充和使用等问题。在教学方法方面,教师中心型教学法、师生互动型教学法和实践型教学法应在环境法教学活动中根据教学内容、教育阶段和课堂反应等因素适当地采用。  相似文献   
4.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环境法已基本形成完整的体系,污染防治的立法涵盖方方面面,资源保护的立法得到全面发展,生态保护的立法正趋于健全,特别方面立法得到加强,相关立法趋于绿化。促使环境法迅速发展的动因有环境问题严重化的压力,环境科学研究成果的催化,公众环境意识增强的推动,国家发展战略和执政理念转变的带动。然而我国环境法仍面临着一些挑战,主要是:环境法仍难以遏制继续恶化的环境质量,权力高于法律使环境法的一些规定形同虚设,环境执法机构难以严格执法,环境公益诉讼难以破局,维护污染受害者的环境权益困难重重。我国今后的环境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将促使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环境立法将更加健全和完善,公民对环境法实施的监督将更加强化,司法将在环境保护中发挥更大作用。  相似文献   
5.
中国作为《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经修正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员国,有着繁重的履约义务。为履行国际公约义务,中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立法。但面对消耗臭氧层物质强制淘汰期的到来,现有的立法存在诸多缺陷,不能满足国际履约的需要。为了更好地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中国正在起草制定更高级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管理立法,并将采取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措施,保证如期甚至提前淘汰应淘汰的消耗臭氧层物质。  相似文献   
6.
"战略环评"法律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灿发 《法学论坛》2004,19(3):13-19
我国虽然颁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法》 ,规定了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这种战略环评 ,但其规定很不具体 ,在具体实施中会遇到许多问题。其中战略环评适用的对象范围、战略环评的责任人和评价单位、战略环评的审查、违反战略环评要求的责任追究等问题是特别需要研讨的问题。国外在战略环评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立法 ,我国应对此予以借鉴。  相似文献   
7.
国外生物安全立法及对中国立法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随着现代生物技术的迅速发展,生物安全立法越来越引起国际社会的重视。中国作为《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的缔约国,不仅负有保护生物安全的国际义务,而且也有为本国生物安全利益而进行生物安全管理的现实必要性。中国目前虽然制定了一些生物安全立法,但就整体而言,这些立法无法适应生物安全管理的需要。参考和借鉴国际和国外生物安全立法,建立与国际接轨而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生物安全立法体系,对于保护中国的生物安全,维护国家和全人类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生物安全国际法的沿革和主要渊源(一)生物安全国际法的沿革国际生物安全…  相似文献   
8.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框架和内容的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王灿发 《法学论坛》2005,20(5):30-34
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必要性由现实社会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和现行相关立法的不适应性所决定。我国环境损害赔偿立法宜采取实体和程序一体、行政处理与司法处理一体的立法模式,并着重规定环境纠纷处理和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所涉及的一些特殊问题。立法框架和内容主要包括环境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环境损害赔偿的范围、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环境损害赔偿纠纷的行政处理、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处理等部分。环境损害赔偿立法的难点在于环境行政主管机关处理决定的法律效力问题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的准确表述问题。  相似文献   
9.
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立法研究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灿发 《现代法学》2005,27(5):130-140
我国已经进行了许多水环境管理的立法,这些立法在我国的水环境管理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水环境管理立法也存在许多问题,包括缺乏完整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体制不能适应实际管理的需要和对法律的执行缺乏公众监督机制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改变目前的一些立法原则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制定全面系统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政策;健全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跨行政区水环境管理制度;理顺跨行政区的水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完善的公众参与机制;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建立一个真正的良治社会。  相似文献   
10.
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的构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生态文明既可以是人类在处理人与自然关系中所取得的积极成果的总和,也可以是一种更高级的社会形态。生态文明建设的实现不仅需要相应的理念和价值追求的更新,也需要完善的法律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基本建立了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但其体系的构成、原则的组成、制度的建设尚存在不系统、不完整、不适应、不科学的问题和缺陷。构建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体系,从法律框架体系上,应当制定以《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或《环境保护基本法》为龙头,以污染防治、资源保护、生态保护、资源和能源节约法为分支的完整体系,在所有立法中贯彻生态优先、不得恶化、生态民主、共同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分别从预防、管控、救济三个维度建立起完善的生态文明建设法律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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