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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角度和法律三元分类角度看,民法典将基本民事主体表述为"公民"比表述为"自然人"更合适。各国宪法差异决定中国民法典表述基本民事主体不能复制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就性质而言,民事主体内部关系的内容是权利与权利,应避免使用"权力"之类术语来定义其内部组织或描述其功能。在数字化时代,民法典应着力保障在数字化背景下备受威胁的个人隐私权,促进民事主体实质性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但不宜承担公法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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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已明确将"事实之争"上诉案列为二审应开庭范围,然而二审开庭率至今仍在低位徘徊.二审法院给出的不开庭理由,竟多为早已被废弃的"事实清楚,可不开庭"之旧规.此做法不仅与刑事诉讼法立法目的相悖,在宪法层面也存在诸多弊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检察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工作监督,均是现行宪法体系下解决上诉案开庭问题的可行路径.严格司法,应确立和落实刑事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的改革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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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新若干基础性法观念的构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人民内部矛盾”、“政法”、“政法干警”、“群众”等基础性法律话语已在很大程度上适应不了法治时代的要求或脱离了社会的实际,应该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过程中逐步更新。“人民内部矛盾”的提法在当代中国已失去逻辑合理性,最好代之以“常见社会纠纷”。“政治”和“法律”这两个指代不同社会现象或对象的词组合在一起成为“政法”一词,是人为的偶然的因素造成的,它过去不是一个合格的概念,现在也没有作为一个概念存在的现实基础。为了避免因为使用“政法”、“政法工作”等话语而可能会产生的负面的社会后果和不良影响,宜用“法务”、“法务工作”的提法取代“政法”、“政法工作”。“政法机关”、“政法干警”宜改称“法务机关”、“法务人员”。在“人民大众”意义上使用的“群众”、“群众意见”等话语与法治原则和法的精神相冲突。建议用“一部分民众”、“一部分公民”、“一部分人”的提法来代替在“人民大众”意义上使用的“群众”一词。基础性法律话语的更新是法治或法制进步的记录,它反过来也会有助于巩固已经取得的法治成果和促进法治的进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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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光博先生的悲情在于其在法学上欲救败继绝而不能,欲续往圣却无法使其适应人群需要,且过深地陷入主义之争而较少探讨具体法律问题。张先生是当今一个重要法学流派学理上的奠基人,他以特殊形式促进了中国法学的发展,但其学术活动和学术思想的局限性也影响到当今中国的法学。张先生留给后世的最宝贵精神遗产,是他在学术上的独立精神,以及有所不为、有所坚持、不跟风、不盲从的品格。今天祭奠张先生,为的是发掘和激发潜藏在中国学者灵魂深处的独立精神,包括提倡独立的个性,坚守独立的人格,保持独立的学术品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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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是一种实在还是一种虚无——法的本质研究之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法是否有本质,是讨论法的本质的人首先需要面对的问题。对此,我国法学界现在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肯定法的本质的客观实在性。这种观点很普遍,半个世纪以来我国围绕法的本质进行的解说或争论基本上都是以肯定法的本质的客观性为前提的。第二种观点在我国是近年来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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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逐步改变对人大制度的简单化、概念化理解,消除1978年宪法中人大对司法进行超限度监控的精神遗迹。人大至上观念是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组织体制的正确反映,但不可以离开特定层级无条件强调人大宪法地位的至上性。法学工作者有责任促进人大制度理念从与计划经济相适应向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方向的转变。市场经济社会应确立权利与权力平衡观,坚持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宪法地位平等观,确信逐步实现政治法律资源配置的市场化,是国家和社会持续发展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实施宪法与评论宪法或讨论宪法的应然状况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问题。推进包括司法体制改革在内的政治体制改革首要的要求是解放思想,实现人大制度理念更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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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测定民主发展水平的宪法学标准童之伟对民主的发展水平(或高度、程度)应该根据什么标准来测定、如何测定?这是一个宪法学研究的课题。在这方面,我国宪法学除确认了阶级标准外,尚未见其他明确的标准,至少可以肯定没有明确系统的标准。为解决这个问题,作者打算谈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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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82”宪法第一次修正案时起 ,1 5年来事实上一直没有确定原文与修正案的正式组合方式。组合方式无定制对现实生活的负面影响反映在宪法文本杂乱造成的结果中。应以下次修宪为契机 ,选定一种组合方式 ,决定和公布宪法正式文本 ;可以现有的宪法修订文本为基础 ,做必要加工、修饰 ,形成宪法正式文本 ;若将来出现需要废除宪法某条、某节的情况时 ,为保持宪法其他条和节的稳定 ,在删除全部过时文字的同时 ,可用保留所欲废除的条或节的顺序号及其相对位置的办法来处置 ;宪法若增加条或节 ,应当用增加副条、副节或副章的办法保持宪法原有的基本格局条文原有的顺序号不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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