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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一种带有协商性、合作性和妥协性的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和解制度在我国经过数年试验之后,已经在反垄断执法和证券监管领域得到初步确立,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优化行政执法资源的配置、保障经营者和投资者的利益、恢复市场秩序,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现行的行政和解制度没有明确引入企业合规机制,除了责令企业缴纳承诺金、采取必要补救措施以外,没有提出改变企业治理结构、改造企业文化的要求,使得行政和解制度在发现和预防行政违法行为方面的作用受到削弱.未来,可以吸收欧美国家行政和解制度的理念,评估我国证券领域行政和解试验的效果,借鉴检察机关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成功经验,在行政执法承诺中引入合规机制,将合规承诺作为达成承诺许可协议的重要条件,将合规整改的效果作为终止行政调查的前提条件.这将是一项值得探索的重大法律改革课题.  相似文献   
2.
在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改革中,如何进行有效的合规整改,已经成为一个困扰试点检察机关的瓶颈问题。究竞什么是“有效的合规整改”呢?过去,无论是法学界还是实务界,都是通过参考欧美国家“有效合规计划”的概念,从理论上提炼出合规整改的标准。  相似文献   
3.
青年信仰的形成与其私人生活状态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作为一种空间实践,私人生活则与媒介关系紧密。以媒介为中介所建构的交往空间往往成为私人生活呈现的重要场域,并通过培育个人主体性及其公共素养,进而生成稳定的社会信仰。青年信仰同样如此,其私人生活于媒介空间的演变构成信仰嬗变的重要因素。数字化媒介时代的到来,青年私人生活成为象征性交换对象,陷入透明化与私密化困境,这导致当下青年信仰的迷失。与此同时,青年私人生活变化同样蕴含着新的公共性建构因子,亦即通过陌生性交往衍生出来的差异性经验认同、互助行动等公共生活契机,背后突显青年信仰的重构路径。  相似文献   
4.
什么是真正的直接和言词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华 《证据科学》2016,(3):266-269
众所周知,要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要贯彻直接和言词原则。那么,究竟什么是直接和言词原则呢?对于这一问题,法学界似乎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越来越强调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甚至专家辅助人的出庭作证,重视控辩双方对这些人的交叉询问。那么,法院仅仅将证人、鉴定人等传召到法庭上,使其接受各方的交叉询问,直接和言词原则就能实现了吗?答案绝对没有这么简单。  相似文献   
5.
要构建一部较为完善的刑事程序法,立法部门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刑事诉讼立法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于对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做出适当的平衡,避免国家权力的滥用,防止公民权利受到任意的侵犯。为此,立法部门需要认真考虑刑事追诉权与司法裁判权、执行权与裁判权的分离与制衡问题,维护被追诉者一的  相似文献   
6.
案卷移送制度的演变与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庭前移送案卷制度的恢复,意味着1996年完成的旨在限制检察机关移送案卷范围的改革努力宣告失败,也标志着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移送制度又回到了1979年的状态。在这种改革、规避改革和废止改革的表象背后,其实一直存在着法院通过阅卷来形成裁判结论的司法文化。造成这一文化形成的原因,除了有法官存在依据职权主导证据调查的传统、法官无法通过庭审来组织实质的事实审查以外,还有法院在庭外形成裁判结论、上级法院通过阅卷进行事实复审这些较深层次的因素。从1979年到2012年的改革实践证明,不彻底破除案卷中心主义的审判方式,不将公诉方的案卷笔录阻挡在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死刑复核法院乃至再审法院的大门之外,法庭审判流于形式的问题就不可能得到根本解决,中国的刑事审判制度也就不可能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相似文献   
7.
陈瑞华 《法学家》2012,(2):66-84,178
中国2010年颁行的两部刑事证据规定,对"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作了明确区分,并针对"瑕疵证据"和部分"非法证据"确立了可补正的排除规则。所谓"瑕疵证据",大都是侦查人员在制作相关证据笔录时存在技术性缺陷的证据。无论是从侵害的法益、违反法律程序的严重程度来看,还是从所造成的消极后果来看,"瑕疵证据"与"非法证据"都具有显著的区别,这也构成了对此类证据予以补正的主要理由。司法解释确立了"瑕疵证据"的范围、补正程序、补正的标准以及补正不能的法律后果。但是,无论是对"瑕疵证据"的界定,还是对此类证据的补正,司法官员都可能存在误读和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对于这一规则的运用,应保持审慎的态度。  相似文献   
8.
以限制证据证明力为核心的新法定证据主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12,(6):147-163
中国证据立法遵循了一种以限制证据的证明力为核心的基本理念,即“新法定证据主义”的理念。证据法不仅对单个证据的证明力大小强弱确立了一些限制性规 则,而且对认定案件事实确立了一些客观化的证明标准。这一证据理念的出现,与立法者对证据真实性的优先考虑、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有着密切的关系,也与刑事诉讼的纠问化、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化存在因果关系。这一证据理念及其影响下的证据立法活动,固然有其现实的合理性,却带来了一系列弊端。要推动中国证据立法的健康发展,需要对“新法定证据主义”及其影响下的证据立法进行理论清理,并创造条件消除促成这一证据理念产生的制度土壤和文化环境。  相似文献   
9.
我国法律确立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两种模式:一是自行调查,二是申请调查。前者属于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民间调查,在遭遇被调查者拒绝时经常面临难以获得救济的问题。后者作为律师申请检察院或法院亲自调查的取证方式,在遭到法院或检察院拒绝时也会出现救济途径不畅通的问题。民事调查令制度的探索和试验效果,促使我们思考在刑事诉讼中引入第三种调查模式的问题。这种被称为"委托调查"的制度模式,可以弥补前两种调查模式的不足,极大增强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的效果。当然,这一调查模式也存在一定局限。对此,有必要从限定其适用范围和建立相应的责任机制两个方面进行风险防范。  相似文献   
10.
正辩护权具有诉权的性质,属于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请求权,与诉权相对应的是裁判权。在刑事审判程序中,辩护权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被告人能否通过行使诉权来有效地制约裁判权,说服裁判者接受本方的诉讼主张。在辩护权制约裁判权的方式上,存在着三种模式,分别是"诉权控制模式"、"裁判权控制模式"和"诉权影响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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