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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证明之提单的功能异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航运经济基础的变化和合同概念的历史变迁等诸多因素使然,作为一种为立法所明确的功能,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这一功能正在得到修正。在特定的条件下,提单就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就是提单的功能异化。这必然促使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提单功能的界定发生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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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所涉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的认识,关键在于对“委托关系”符合立法背景和立法目的的解释。在相关理论不能理想阐释实际承运人的法律责任属性的情形下,界定实际承运人责任的双重属性,可以消除海商法有关实际承运人责任在理论上和实务中的困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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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运温室气体排放上,国际组织所倡导的立法、制定的规则以及减排标准并没有在减排制度上形成高度共识,不同层面的立法努力并未达成理想的效果。国际海事组织(IMO)发布的船舶温室气体排放计划提出的技术措施、营运措施以及市场措施,对各国海运温室气体减排立法产生了重大影响。"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社会在海运温室气体减排问题上达成的具有普适意义的共识,但实施中需要具体化。中国作为海运大国和贸易大国,应该基于本国的基本利益和国情积极应对海运温室气体减排,在融入国际海运温室气体减排体制、构建排放交易市场机制以及探索碳排放税征收上作出积极的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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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国际法院的实践催生了海岛主权争端中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日渐成熟和完善,然而,海岛主权争端的复杂性,导致了适用有效控制规则中所考量的各种因素或者证据的权重和分量的不同。在理解国际法的财产权逻辑日渐成熟和被接受的情境下,理解海岛主权争端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逻辑,即从国际法体系中的"国内法"因素、国际法体系中作为"事实"的国内法以及国际法院的司法中证据规则三个角度来诠释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逻辑进路,将为理性理解有效控制规则提供另一种绵长的动力。主要海洋国家的海岛立法表达模式表明,有效控制规制的适用不仅受到不同海岛立法的表达模式的影响和制约,而且理解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逻辑的务实措施是强化国内立法,且必须明确国内法表达的类型、特点与机制。中国同周边国家的海岛主权争端为深入和系统地审视有效控制规则提供了实践经验和依据,更为海岛主权争端适用有效控制规则提供了理论修订机会。就中国而言,在理解海岛主权争端适用有效控制规则的国内法表达上,一方面要展开海岛立法的顶层设计,另一方面要有选择地强化特定海岛的专门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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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资源利用的"xx使用权模式"引发一系列海洋资源权属理论上的困境。在"体系后研究范式"下,海洋资源权属从"公有物"到私权盛行的变迁,表明传统私法视域下海洋资源权属制度具有反思和检讨的必要性,这是由海洋资源权属立法上的诟病、适用范畴的不周全性以及理论依据的争议性所决定的。基于海洋资源国家所有权、环境法理念以及国家主权或者管理权等多维逻辑进路的考量,海洋资源权属制度是公私法色彩兼具的混合权属机制。海洋资源权属制度的多维解读,其主要的现实价值在于提升民族的海洋意识和海洋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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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航海过失免责的生命力——兼对汉堡规则废除航海过失免责的理性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航海过失免责是很有特色的承运人过失免责事由之一。航海过失免责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具有积极的作用而且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机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在法经济学的观点下,航海过失免责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对这一过失免责的生命力进行理性分析,同时对汉堡规则的出台的历史时机和条件提出了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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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商法》所界定实际承运人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海商法》界定实际承运人确定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在规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时引入了实际承运人的概念:“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从货物运输或者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此项运输的其他人。”《海商法》对实际承运人的界定是建立在对承运人的定义的基础上的,这必然导致实际承运人的内涵极为广泛,而且在航运实践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