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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事执行行为性质论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长期以来民事执行行为被看作是一种司法性质的行为 ,这不利于解决我国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执行难”问题。民事执行行为包括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判行为 ,从国家权力划分、权力来源与定位、行为正当性、行为作用、立法编制体例诸方面看 ,民事执行行为兼具司法行为和行政行为性质且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2.
在坚持当事人举证为原则、法院查证为补充的思想指导下,严格界定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及当事人申请法院查证的范围、程序和时间,建立完整的举证责任制度,完善当事人取证制度,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建立健全当事人履行举证责任的法律保障机制,使审判方式改革真正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3.
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黎蜀宁 《现代法学》2003,25(6):54-58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但未明确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从而为民事执行活动的外部监督机制的设置留下了空白。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 ,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论证 ,同时阐明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监督的意义 ,并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提出了自己的见解。认为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限于执行活动的合法性问题 ,监督的方式应当根据执行活动违法的形式有所不同 ,并不一定全部以抗诉的方式进行 ,监督程序的启动应当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为前提  相似文献   
4.
论妨害民事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的凝聚力和国民对她的忠诚,取决于国家保证个人福祉的能力,热爱国家是由于她得到好处的结果”(英国:埃里.凯杜里语)。而国家保证个人福祉最重要的手段是实现法律的价值,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满足人们对社会正义的期望。执行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是保障审判确认的权利义务得以最终实现的主要途径,如果法院的生效判决长期得不到有效执行,那么,人们可能就会对法律效力失去信心,更谈不上在整个社会形成对法律的信仰。因此,研究我国执行程序方面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正基于此,本刊编辑部组织了西南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教研室的田平安教授、廖中洪教授、季卫东教授、徐昕教授等部分专家、学者,对我国现行民事执行程序存在的问题及解决路径,从法学理论或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期望从国内外关于解决这一问题的经验教训中寻找启示,进而找到解决问题的出路。不过,这一特别策划的目的更在于,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或制定单独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提供智力方面的支持。  相似文献   
5.
论法国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黎蜀宁 《法学杂志》2004,25(3):83-85
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一项重要的检察制度,在世界各国已普遍确立。法国的检察制度历史悠久,内容丰富,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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