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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废除旧律师制度,随着人民司法制度建立和发展而建立与发展起来的。一、废除旧律师制度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是在废除旧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旧律师制度的废除是废除国民党政权的“六法全书”和司法制度的一部分。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指示》和同年4月1日华北人民政府根据中共中央的指示精神发布的《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的法律的训令》,宣布废除国民党的以六法全书为代表的法律制度,废除国民党政府的反人民的司法制度。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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