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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意大利民事诉讼制度研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意大利对传统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了改革,改革的内容涉及面广,但主要目的在于克服诉讼迟延,改革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存在局部性和零散性等不足,致使诉讼迟延问题仍将困扰意大利的民事审判法官  相似文献   
2.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制度追求之不同,源于各自的实证理论差异。基于对社会中人们的自利行为、知识分布和理性程度的不同判断以及判断上的强弱区别,他们理想的社会决策方式分别是哲学王式的集中控制和法治下的个人选择。  相似文献   
3.
樟树市一名中学生被绑匪劫持,绑匪通过电话索款三十万元,并要求将钱从行驶的列车上见信号后抛下。警方接到报告,紧急排查、搜索、监控、跟踪……在铁道和通讯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奋战八昼夜,一举侦破了此案,擒获犯罪嫌疑人,救出危在旦夕的人质。  相似文献   
4.
我国破产企业职工救济制度应当向“统一性”、“职工救济与债权人利益的衡平”、“社会保障系统化”、“国有企业职工救济多样化”、“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等方面进一步完善,真正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相适应的有中国特色的破产企业职工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5.
证据制度可谓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作为证据制度中极其重要和不可或缺的部分,无论是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已有规定,还是司法实务中的运作,都依然存在着诸多不足与缺陷,因此从理论上对其中的相关问题予以厘清无疑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正是就我国民事证人适格问题、出庭作证的义务性质及出庭作证制度总体架构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检讨与反思,认为:证人适格与证人的范围并非同一个概念,证人的适格性是由作证权利能力和作证行为能力两个方面同时决定的。将我国民事证人出庭作证仅定质为公法义务不仅有违民事诉讼的实质与目的,而且也与现代民事诉讼的要求背道而驰。民事诉讼中的证人应该分为两种,一是当事人的证人,二是法院(法官)的证人。前者出庭作证并不是公民应尽的公法上的义务,只有后者出庭作证才是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在探讨如何建构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这一制度时,必须从整体上去把握。对于别国的相关制度,如证人作证前宣誓制度及庭上对证人的交叉询问制度等,我们切不可盲目照搬。目前学界有关证人出庭制度中的相关称谓较乱。对于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由于出现或发生了法定的事由因而可以不作证或不出庭作证的权利,当下的各种称谓均欠妥当,而以“免证权”予以界定则较为妥切。只有对于那些依法本应出庭作证,但在经法院通知或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的证人才可以称之为拒证证人。对于免证证人和拒证证人所苛加的法律责任应该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6.
意大利现行《民事诉讼法典》于1940年颁布,1942年生效.经1950年修改后一直适用至80年代末,其间虽也有些改革的尝试,但均是触及皮毛.直至90年代初,意大利才分别于1990年和1991年颁布了两项成文法,[1]或对原有的改革措施予以认可,或再行推出一些新的改革举措.意大利民事诉讼制度的运行也正是历经了上述的时间轨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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