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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认定“集体私分”的依据“集体私分”,是指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的主管人员或有关人员挪用或转移国家预算内预算外资金,截留销售货款、营业收入、营业外收入、非常规性的临时收入、罚没收入、违价非法收入或其他各种收入等,以单位的名义,采取发放奖金、福利补助费、律贴等形式将公共财物进行集体瓜分的行为。较之个体贪污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下列特点;1.主体的广泛性。通常来说,集体私分至少是三人以上,而且一个单位内人人都自觉或不自觉地参与了私分公共财物;2.行为的公开性和欺骗性。集体私分公共财物总是假借发奖金、福利补助费、津贴等形式,在合法形式的掩盖下大肆集体私分公共财物。它往往是对外是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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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实施沿海经济发展战略,发展外向型经济是我国走向繁荣昌盛的必经之路。在改革开放中外向型经济的异军突起,使我国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增添了新的因素,更加显示出勃勃生机。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当前在产品经济向市品经济,内向型经济向外向型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受到种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涉外经济犯罪案件不断发生,大多数涉外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犯罪活动,突出表现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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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改革开放,不仅引起了社会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震动,而且还引发了一些人思想观念的混乱。据来自司法部门的数字显示,近年来发生在建筑行业中的行贿受贿犯罪日益严重,五花八门的“介绍费”“回扣费”充斥着建筑市场。因此,为了有效地遏制经济犯罪的蔓延,笔者对建筑行业中受贿罪的认定作一点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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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11条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没收其财产的差额部分。”由于它是一个新定的罪名,加之一些规定未尽完善,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遇到许多新的问题。笔者认为,当前,在办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中,应注意下列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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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从"世界末日"、"自来水含避孕药"到"车祸案顶包",从政治、经济、文化、科学到食品安全,各类网络舆情几乎360度无死角地存在。调查表明,政法类网络舆情几乎全部涉及或者波及检察机关,往往一个细小的案件,经过网络的发酵,随即演变成为震动各界的社会热点事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的公信力。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做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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