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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民社会深入发展的背景下,"小政府、大社会"已成为时代的选择,服务民生已成为社会的普遍要求。对于检察机关而言,服务民生,就是要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探索民事监督内涵,拓宽民行监督领域,突出民行案件监督重点。此外,检察机关在民生建设中应注意:服务民生不能逾越法定职能;查处犯罪的同时应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秩序,维护企业声誉;个案处理中要把握"依法判案"硬性标准与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灵活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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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调判结合的办案方式的弊端日益显现,调解被笼罩在判决的阴影之下,法院调解与判决的程序价值都不同程度地被削弱和异化,调审合一的制度设计未能产生预想的功能合力及互补效应。作为获得司法权力最有效支撑的法院调解与判决是相辅相成的。当前应完善二者的结构设计,使之优势互补,相得益彰,提高审判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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