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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文明的瑰宝:海洋文化遗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海洋文化是近代以前世界史上占有重要地位的五大文化系统之一,对中国乃至世界文化都曾产生过积极的影响。中华民族的海洋文明史是中国人民在长期不断的接触海洋、利用海洋和征服海洋的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历史,并且留下了宝贵的海洋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了沿海  相似文献   
2.
构建海洋生态文明的战略思考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是海洋大国,海洋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空间。综观21世纪的发展趋势,国际政治、经济、军事和科技活动都往往涉及到海洋,人类的可持续发展也将越来越多地依赖海洋资源,因此海洋资源的合理利用与生态的和谐发展尤其对国家资源安全、经济安全乃至国防安全具有十分突出的战略意义。  相似文献   
3.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人工岛建设存在的海岛及周边水域环境日益恶化、海岛的传统捕捞业已失去发展空间、海岛生态系统功能丧失等问题,我国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海洋权益、海洋环境、区域布局、公共设施建设等进行综合研究,完善配套法律法规。建立和谐海洋生态秩序,尊重自然规律,考虑海岛环境对人口的承栽能力。妥善解决人工岛建设与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矛盾关系。  相似文献   
4.
刘家沂 《法学论坛》2006,21(1):108-111
在商事仲裁中,出现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情况时有发生,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从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只要使当事人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的最初目的得以实现,在仲裁协议或合同的仲裁条款中存在不完善或瑕疵是可以允许的。对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应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特别是在瑕疵仲裁协议的效力认定上,不能轻易否认其效力,尤其不能将未选定明确的仲裁机构作为认定瑕疵仲裁协议无效的条件,对此,我国《仲裁法》应作修改和完善。  相似文献   
5.
海洋生态损害是人类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功能等造成了难以恢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在实体法上,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对生态利益实体权利规定不足;在程序法上,公益诉讼相关规定有所缺失。法律上的缺陷使得传统环境侵权法很难解决海洋生态损害问题。海洋生态损害索赔的权利来源有两种设定:一是物权路径,即私法想象,国家作为民事主体;二是管理权路径,即公共管理想象,国家机器作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代表社会公众或道德意义上的人类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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