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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俊如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7,(3)
实行取保候审保证金制度有利于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发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劝、保证作用,有效地防止错拘、错捕的现象发生和减轻监管工作的负担。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标准,应考虑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人身危险性的大小、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如何、涉嫌犯罪数额多少等因素。执行这一制度时,要坚持罚收分离原则,没收保证金应当严格依法进行,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取保候审保证金应统一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既符合立法本意和诉讼经济原则,也有利于强化检察执法监督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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