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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余田;张洪成;吴强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3,(6):24-27
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由来已久,我国在多年以前即展开了对该问题的研讨。但是从我国的死刑立法现状看,仍然存在立法用语不规范、限制死刑适用的对象范围过小、非暴力犯罪涉及死刑的罪名过多、刑罚结构不完善、赦免制度缺失、死缓适用不合理等问题。明确死刑适用的相关条件、对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种进行结构性调整等,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拓宽死刑限制适用的空间。 相似文献
2.
重新认识虚假广告罪的法益位阶及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虚假广告罪几乎沦为一个死罪名,其原因在于相关司法解释对该罪法益位阶的错误认识,并因此难以适当地确立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罪为侵害复数法益之罪,在其法益位阶上,市场交易秩序为优先序位法益,属个人法益的财产权利的为次位法益,而非相关司法解释确立的与之相反的位阶次序.对市场交易秩序侵害的效应包括四个方面的子效应,因此对本罪的构成要件应回归虚假广告罪的刑法本条的规定,选择相应的行为内容,即虚假广告行为的投放持续时间、在媒体宣传的频度、对媒体的覆盖范围以及广告本身的虚假程度等来综合说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 相似文献
3.
张洪成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8,23(2):33-38
制造毒品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作为该罪客观方面核心内容的制造的内涵及外延,人们均进行过激烈的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对毒品进行分包、在毒品中搀杂、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乳汁、提纯、稀释毒品等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毒品罪的范畴也产生很大的分歧。笔者拟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在制造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4.
张洪成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0(4):44-49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呈现出变异性的。正如刑种的演变是时代的缩影一样,非刑罚处罚方法也是社会发展到文明时代的标志一法治社会赋予了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人性化特征.未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等的不断进步,文化国必将取代现在的法治国,公法私法化、刑法民法化将是法制发展的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必将成为主要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相似文献
5.
根植于新犯罪过失理论的信赖原则,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它在阻断犯罪过失方面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也正是因为信赖原则的存在,方使得近现代社会的危险业务得以全面地展开.就该理论在国外的确立、发展、理论基础及其适用的条件来看,信赖原则在我国完全存在着全面引进的可能性,而且在其适用的范围方面还具有较大的拓展空问,即在行为规范化、社会化程度较高且存在多数人有组织性地分工协作、共同实行有危险性作业的领域,均存在适用该原则的余地. 相似文献
6.
张洪成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7,7(1):22-27
当前,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它不但给犯罪所得的黑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为国家追查相关上游犯罪设置了障碍,而且为犯罪分子继续甚至扩大犯罪提供了条件与机会。如何对之进行有效打击,是各国都在努力探究的问题。本文从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历程入手,通过中外立法例的比较,指出我国洗钱罪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今后应当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7.
张洪成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08,8(3)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的罪名,对于该罪名,系统的研究较少,目前该罪名的主要争议点也就在于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是否必须具备认识能力。本罪与刑法总论规定的教唆犯罪的区别也是一个重点。此外,本罪的既遂标准也是人们认定上的难点。 相似文献
8.
2005年7月21日.巴南区工商分局举行争创重庆市职工职业道德建设“十佳”单位座谈会,市总工会副主席彭哲英、市工商局纪检组长王兴华莅临指导,区领导吴莉娜、金玲、陈丹、简宗禄出席了会议。参会领导听取了区工商分局局长刘炯对争创活动的工作汇报,观看了争创活动的相关资料和硬件设施,对区工商分局的争创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刑法意义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当前,在西方,被害人过错已经被赋予积极的刑法学意义,它已是减轻行为人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之一.反观中国刑法,这一问题在理论上则很少涉及,在司法上也仅仅将其置于量刑上的酌定情节来对待.这反映了我国刑法学术界和司法实践界对处于刑事法中主体地位之被害人的漠视.不考虑被害人之行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之主动地位,也严重损害了行为人之人权.文章从我国现行刑法中被害人之刑法地位的不足入手,进而阐述在刑法中将被害人过错行为作为降低被告人刑事责任之法定事由的合理性,最后分析我国设立该理论之模式及其在司法中的具体操作. 相似文献
10.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