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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我国农业作为基础性产业的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普遍的关注。大豆油脂行业激烈变局提醒人们,跨国粮商能够利用它们的资金技术等优势,逐一消灭竞争对手,垄断市场。农业产业安全问题从根本上说源于垄断,反垄断法因而承担了消除垄断,培养农业产业竞争力的重要职责。但我国反垄断法将农业排除在反垄断法适用之外。尽管该规定与其它国家的反垄断法精神基本是一致的,但在具体规定上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与细化之处,应尽快出台具体的立法解释,并将适用除外解释为有条件豁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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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萍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3):101-105
爆炸物品管理是一个繁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运用安全系统学原理研究和指导爆炸物品管理工作是十分契合的,又是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在构建爆炸物品管理的安全系统结构模型,确定爆炸物品管理安全系统综合指标体系及其权重的基础上,提出了爆炸物品管理系统安全、科学、高效运行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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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瑞萍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14,(5):32-36
在建设世界城市过程中,首都危险物品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反恐防暴形势,只有深刻剖析首都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管理模式,完善并创新管理手段,建立健全危险物品管理机制,全面推进危险物品安全监管信息化、规范化建设,才能提升首都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总体水平,为世界城市建设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相似文献
4.
张瑞萍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3):5-6
本文从我国西北地区水资源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我国现行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并提出了相应的西北地区水资源保护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5.
从“代际公平”理论反思民事主体制度的价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一、“代际公平”理论与新的法律主体的创设 “代际公平”(justice between generations,intergeneration equity)理论关注的是当代人(present generation)与后代人(future generation)之间的公平问题。罗尔斯于1971年出版的《正义论》被认为是探讨代际公平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在这部著作中,罗尔斯研究了当代人对后代人的道德义务。随着环境资源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代际公平理论很快得到了广泛的接受。在环境保护主义者看来,地球是所有人(包括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地区或任何一代人都不可为了局部的小团体利益而置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于不顾。人类需要在不同的国家和民族之间实现资源的公平分配,建立与环境保护相适应的更加合理的国际秩序,也要给我们的后代留下一个良好的生存空间,当代人不能为了满足其所有需要而透支后代的环境资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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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视野内的价格问题——兼评我国现有相关立法的缺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尽管价格是反垄断法关注市场竞争状况的风向标 ,但价格本身是否合理并不在反垄断法的视野之内 ,反垄断法所关注的是价格背后的市场竞争。价格是不是在有竞争的市场中制定出来的是反垄断法衡量价格是否合理的基本标准。独家垄断价格和横向价格协议具有明显的排斥竞争的特性 ,因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 ;对于那些能够实质性地削弱竞争或趋向于建立垄断的价格差别安排 ,反垄断法也会给予否定性的评价。 相似文献
7.
张瑞萍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2,(2)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是社会治安管理的重要方面,对于负责爆炸物品监管工作的人民警察,了解和掌握炸药氧平衡这一基础知识,不仅有助于提高自身业务素质,还有助于进行科学的管理,有助于对爆炸事故的调查和爆炸案件的侦查。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国际合作中的积极礼让原则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反竞争行为也全球化了。当来自国外的反竞争行为影响到一个国家的经济利益,而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又受到较大制约时,积极礼让原则的运用可以有效协调相关国家间的关系,共同遏止反竞争行为。积极礼让的基本特征是它的自愿性。自愿性既是积极礼让存在的现实基础,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其作用的发挥。但作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多年倡导并为许多双边协议所确认的避免域外管辖权冲突和实施反垄断法合作的一个基本方式,积极礼让在未来的国际反垄断合作中还会发挥更大的作用。 相似文献
9.
北京奥运安检工作的成功为大型活动安检工作积累了丰富经验。面对日益严峻的反恐防暴形势,特别是随着我国大型活动数量的大幅增加,安检警力严重不足,远远不能满足大型活动安检工作的需要,要及时总结奥运安检工作的成功经验,探索适宜大型活动安检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模式,积极推进大型活动安检工作的社会化。这不仅是大型活动安检工作理念改革创新的需要,也是大型活动安保形势发展变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10.
张瑞萍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2):51-58
反垄断法的公法属性使得反垄断纠纷的司法调解遇到了一定的困难。反垄断法虽然是公法,反垄断纠纷的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市场竞争和社会公众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案件都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要影响。反垄断民事诉讼是私人受到违法垄断行为的侵害而寻求司法解决的方式,授权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允许当事人采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对于反垄断案件的处理具有特殊的意义。考虑到反垄断纠纷的特殊性,应将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具有明显违法性的反垄断纠纷排除到调解的范围之外。反垄断纠纷调解可在开庭之前进行,采用促进式调解方式进行调解,还可邀请专家参与调解,协助纠纷双方评估、选择可行的解决方案。在反垄断集团诉讼中,为了防止参与诉讼调解的成员与被告达成损害集团成员利益的协议,法院需要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以保证协议的公正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