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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企业会计现代化法》将“风险管理体系”概念引入《商法典》和《股份法》等多项商事规范中。此概念的引入进一步充实了风险管理和风险报告方面法律规范的内容。它一方面给《企业状况报告》、审计人员的工作以及监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范围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拓宽了董事会所肩负的《股份法》上的建立预警机制的义务范围。其涉及的董事会对是否建立风险管理体系的决定权以及对监事会监督职责的扩充和信息权的保障,对完善我国监事会制度具有极高的借鉴意义,并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将风险管理体系的概念引入我国未来公司法规范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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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法学界关于公司社会责任(CSR)的研究已走出理念探索、步入实施机制的构建阶段,尝试提出更具操作性的法律规则和公司实践中的具体落实方案。自《股份法》最早形塑法定CSR雏形以来,德国法学界紧跟经济学、社会学等兄弟学科的脚步,对CSR展开系统研究。在《商法典》第289b及以下各条构建起德国股份法规范中CSR理念的首个桥头堡之后,理论与实践遂聚焦于新CSR报告义务。法人治理结构是决定公司行为的核心要素和践行社会责任的组织保障;公司利益作为确定或调整公司目的的根本依循,是公司机关的行为准则。深入探讨董/监事会所承担的与CSR相关的义务成为必须完成的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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