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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正众所周知,"立法文本"即"规范性法律文件"之简称。由于规范性法律文件即指法律表现的内容的形式或载体,亦指通常所谓法律、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的普遍、多次、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故而"立法文本"即泛指"法律、法规、规章等渊源形式的普遍、多次、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而本文所指"地方立法文本",即专指"省域范畴  相似文献   
3.
笔者为什么认为"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议",其主要理由有如下三点: 其一、因为符合现行法律的原则规定.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六条关于地方各级人大会的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的这一原则规定,以及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十三、四十二条关于每届人大第一次会的预备会由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的这些规定,即皆已从立法本意上表明:确实上届本级人大常委会全体人员理应列席新一届本级人大第一次会.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现行相关法律条款虽未明确规定由人大常委会“授权”主任会议审定并形成在专项工作评议中已作为法律用语写入监督法的“审议意见”,但监督法第八条第二款和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八条却又分别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须经主任会议通过、主任会议依法处理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等职责予以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5.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代表法》和《选举法》并未对“未按”这种现象作出明确规定,故而无论“未按”产生的原因如何,其与反对、弃权、未出席的最终作用一样,造成的皆是直接或间接“不赞成表决事项”的这样一种结果. 然而,“未按”与保留个人意见的“弃权”毕竟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因为,“弃权”是“人作为程序主体在实现实体权利或为保障实体权利不受侵犯时所享有的一种自主权利”,因而直接将“未按”视为“弃权”确实是不妥的.而将“未按”表决器视为“操作失灵”,笔者认为这样或许还更为准确一些.  相似文献   
6.
对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代表工作来说,虽然"代表专业组"已不算一个新鲜事了,然而,它又确实是一个特别值得为之叫好的事! 如早在2009年9月,河南郑州市人大常委会的相关委员会,就按该市人大常委会的有关规定,组织部分代表正式开展了"代表专业组"的相关调研活动,并就该市经济发展和信息化建设建言献策,提出了较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从而使"代表专业组"的履职效能和存在的价值得到了较好体现.  相似文献   
7.
笔者以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考评同级人大代表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混淆了两者之间法律关系。一是考评没有法律依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规定,并没有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大代表的权力。《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相似文献   
8.
尚需完善选委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制度 翟峰 笔者认为,虽然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法定的,但其只根据“选民的要求”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规定,则使选举委员会能否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即成为难以把握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9.
在国家法律赋予人大的职权中,执法检查所处地位之要,可在相关法律之规定中足见其明.如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皆把"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确定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首项职权".而按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对法律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执法检查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的对象是执法机关,即"一府两院"及部门;执法检查的客体是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执法检查的性质是监督;手段是检查.尔后出台的监督法,则不仅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列为了专章,而且还在其第二十二条中进一步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年应"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相似文献   
10.
虽然。压缩各级人大会议的会期。的确有利于改革人大会议原有程序。有利于倡导节约和推行务实新风。然而,压缩各级人大会议的会期亦应适当。既不能把会期压缩得太短。更不能有“开人大会议是浪费时间。浪费精力,应压缩得愈短愈好”的错误认知。鉴此,笔者认为,缩短各级人代会会期的正确的做法是:须在依法保障各级人大代表履职的前提下,尽可能将各级人代会、特别是乡镇人代会的会期安排适当,使之尽可能与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权的绩效相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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