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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丹菊 《警察与体育》2000,(2):43-44,37
民用爆炸物品是一种危险物品。爆破器材中的主要成份炸药,受到冲击、摩擦和热等外力作用时,能在瞬间发生急剧的化学变化,并随之放出大量的热和产生大量的汽体。由于爆破器材体积小,携带、使用方便,管理不妥,极易被犯罪分子利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给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1999年5月14日凌晨5时许,浙江省磐安县发生一起爆炸杀人案件。安文镇后田畈村犯罪嫌疑人陈月中在双溪乡芭下村路上,对因应牡丹不同意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而点燃预先配制的炸药包,陈、应两人当场炸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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