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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最近研读了周少华博士发表在《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第4期上的“学思论说”《书斋里的法学家》一文深受启发。我感觉到,该文作者带有一种强烈的使命感,强调法学家应走到中国伟大实践的前台,希望在历史的震荡中应该能看到法学家的身影。以此为支撑,他叙说了法学的实践品格。  相似文献   
2.
经过二十余年的法学复兴,中国学者开始重视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中以法律分析、法理分析、法理透视、法哲学思考命名的论文日益增多.这表明学者已认识到法学乃至于法理学是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其学科知识的体系性、思维方式的独特性已受到程度不同的关注.但是,那种简单贴标签式的命题值得推敲.本刊编辑陈立风与山东大学法理学专业的部分师生举办对法律分析和法理分析进行反思的小型学术沙龙,展开了对话式的探讨.现刊载部分,意在引起学界对此问题的共鸣.  相似文献   
3.
4.
陈金钊 《清华法学》2012,6(4):66-89
关于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区分以及在此基础上提出形式法治向实质法治的提升问题,表面上深化了对法治的研究,但实际上加重了法治论者的内心纠结,使人们对法治的前途更加茫然.很多法律人对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存在误解、误用,带着对形式主义的愤恨理解形式法治,既没有看透形式法治的积极意义,也没有看清实质法治的危险所在,就匆忙提出向实质法治的提升,这是不负责任的.社会转型期的法治建设,需要认真研究法治所要的法律思维,确定维护法治的司法政策,找准实现法治的法律方法.  相似文献   
5.
关于正能量与负能量的谈论涉及很多领域,法治方式在功能上也存在着这样的问题。由于法律、法治的工具属性,各种主体都可以运用法治达到自己的目的。因而基于对法治的不同理解,在行为上就表现为各自追求的“法治方式”。经过法治论者的多年呼吁以及法治本身所显现的魅力,人们对法治达成了宽泛意义上的共识,在中国初步形成法治思潮。但是,人们所认同的只是高度抽象的法治内涵,在法治概念的外延方面还存在着太多的选项,以至于法治像法律一样,也存在着太多的不确定性。其中对“法治方式”的不同理解,在官民思想和行为中造成了很多的冲撞,甚至出现了以“法治”的名义挫败法治的负能量。如何树立正确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减少法治实施过程中的负能量,需要对中国正在发生的法治现象开展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6.
法律解释及其基本特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在法治社会中 ,如果没有法律解释理论 ,仍可能形成新的专制。法律解释应是法官按照法律的规范意旨 ,运用法律思维方式 ,在法律适用过程中 ,对与案件相关的法律和事实的意义所作的阐明。它有三个基本特征 :法律解释是站在法律的立场上 ,对法律的意义所作出的有效力的解释 ,具有合法性特征 :法律解释具有法律的部分与整体的互动、法律与事实的互动的循环性特征 ;法律解释因把一般的法律个别化而具有创造性特征  相似文献   
7.
当下的中国法治遇到了新的问题,主要是司法理念含有太多政治因素,而司法过程中包含着太多的人情等因素,法律效果反而变得不重要了,以至于法律不能以自身独立的方式调整社会关系。我们不反对法律工具主义,也不反对法律与政治之间的正常关系,但法律应该有自己的独立性,司法活动不能违背自身的规律和逻辑。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无疑对司法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要想使其更好地发挥理念的指导作用,我们就必须认真探寻其实现的方法和途径。法律的政治化和政治的法律化问题是一个重要的命题,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法治不等于政治,与政治有密切关系,法治对政治有约束作用,法治离不开政治的指导。然而我们必须清楚,法治服务于政治不能抛开法律的规则和程序来片面地追求社会效果。如果离开法律方法——这一基本的司法规律办案,将会彻底断送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8.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提升执政能力,是新时期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由政法思维转向法治思维,由权力主导转向权利本位,用法治方式消解革命方式的社会管理创新,是政治意识形态的重要变革.对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理解、解释和运用应该与法律方法论结合起来,以避免出现背离法治精神的误读.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是法治如何实现的方法论基础,因而必须在法治战略上或者法治意识形态上,坚守法治的基本精神和核心意义,将法治进行到底.  相似文献   
9.
推理与解释:寓于其中的法律思维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是两种相对独立的法律方法,它们对法治建设有着不同的意义。法律解释的功能是要充分展示法律文本的各种可能意义,而法律推理则强调结论的必然得出。由于二者都强调根据法律进行解释或推理,因而拥有大体相似的思维走向,但作为不同的方法却有着许多细微的区分。正是这些既相互联系又有区别的方法(如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论证、价值衡量、法律推理等)构成了法律方法论体系。当我们对这些法律方法有了深入系统的了解后,方法论向本体论的转向就水到渠成了。  相似文献   
10.
陈金钊 《法律科学》2010,28(2):29-36
法治反对解释主要是指反对对明确的法律进行解释,尤其是反对过度解释。过度解释有多种表现,其中权利和权力的绝对化解释是重要的一种形式。这种解释对法治建设和和谐社会建设有消极意义,不属于正常的法律思维。解释虽然有多种含义,但是我们在法律解释的时候,应该运用其日常含义,而不应该运用其哲学上的含义。所谓解释就是把不清楚的说清楚,而不是进行意义的添加以及过度地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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