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2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56 毫秒
1.
从“道德宪法”到“政治宪法”——一种税权控制的研究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人民主权”理论成功解释“制宪权”问题的背后,却暗含着宪法权威之上还存在更大权威的内在逻辑紧张与悖论。为此,有必要解读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谋求新的视角来获得理论补救。在从“道德宪法”到“政治宪法”的分析过程中,个人财产权的保护和国家税权的控制一并进入到了宪法的视角,并成为“自由法治国”的重大理论课题。因此,必须以“财产权—限制财产权—限制限制财产权”为主线,超越民主程序的局限,谋求税权的宪法规制。 相似文献
2.
公益诉讼制度建构伊始就在如下困境中左右摇摆:如何实现与传统诉讼特别是原告资格的理论相衔接,以及如何科学界定其适用的合理边界。当面对受损的公益时,大多会人为地将诉求进行"利害关系化"改造。但是,根据社会主义的制度本质,唯有大胆进行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创设,民众才更能接近法律层面上的"主人翁"地位,担当起"当家做主"的法律责任。我国未来行政公益诉讼的运行应与案例指导制双翼驱动,亦仰赖社会多元主体的生成,更无法脱离法治建设特别是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 相似文献
3.
论英国大学安全治理模式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英国大学安全治理模式主要有三:驻校警察模式、令状授权校警模式、混合治理模式。借鉴英国大学安全治理的经验,我国未来大学校园安全治理的基本走向可以设定为:非核心安保业务通过安保外包实现市场化;学校安保的核心事务警察化,以便实现大学校园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 相似文献
4.
行政案卷制度论纲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倪洪涛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5,(2):102-108
传统宪制因行政权的大肆扩张而危机四伏 ,又因行政程序法治的建构而得以改造 ,其要义无非是通过公众的民主参与 ,在行政用权过程中加入了抗衡机理。其间 ,相对人的听证权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而要保障相对人听证权“富有意义地”实现 ,就必须建立并完善行政案卷制度。因为行政案卷以其公开性、真实性、封闭性和排他性等特征 ,构成了对行政权的有效制约。我国正致力于行政程序法制建设 ,应不失时机地树立案卷理念、健全案卷制度。 相似文献
5.
一、我国行政强制措施理论的现状描述 目前我国行政法著述中对行政强制措施之界定见仁见智,概言之有以下几种学说: 1、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即时强制。该说认为,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主体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公共利益、相对人自身或他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或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继续,而对相对人的自由、财产予以强行限制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它也被称为即时强制”,和行政强制执行是同一序列的并列概念,均属行政强制行为的范畴。① 2、行政强制措施即行政强制。该说在学界颇有影响,认为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不过是同一概念的两种… 相似文献
6.
7.
倪洪涛 《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10,(12):37-38
用具有博客功能的QQ空间辅助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是一种渗透性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实践证明,借助QQ空间这一网络工具能够很好地弥补课堂教学的一些缺陷和不足。 相似文献
8.
在欧美国家的高校安保制度当中,以美国、英国、加拿大、瑞典最具代表性。英国的高校安保制度主要由驻校警察模式、法令特别授权警察模式和安保外包模式这几种类型构成;美国则是典型的校园警察模式为主导;加拿大的高校安保系统采用校园社区警务模式;而瑞典的高校安保模式则呈现出"行政化"和"社会化"的特征。在亚洲邻国的高校安保制度当中,以日本、新加坡最具代表性。这当中,日本以"青少年警察"的安保模式为主,而新加坡的高校的安保主要由安全、健康和环境办公室和校园保卫办公室以及外包保安公司三者构成。借鉴国外高等教育发达国家的高校安保制度对我国新时期的高校安保制度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9.
一、依法界定“乡政村治”关系的必要性 (一)公社后“乡政村治”关系透视及分析 70年代末80年代初,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启动,“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政社合一体制对农村的统辖宣告瓦解。这一制度变迁的社会意义,在政治方面表现为“国家政权在乡镇的断开,国家社会关系形式的转变。”可是,现实的运行状况与理想的制度架构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与背离,民主进程的相对滞后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引起了严重的断裂与不调。一方面,“官本位”权力意识支配下的陈旧行为方式使乡镇行政权的运行在利益的驱动与催化下积重难返,另一方面,… 相似文献
10.
论法律保留对“校规”的适用边界——从发表论文等与学位“挂钩”谈起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大学并非一国之"租界",因此,大学事务亦有法律保留原则适用之必要,但是学术自由内在要求国家法律只能是宏观性和方向性的"框架立法",进而给大学自治这一制度性保障留足创制空间。大学"校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根据不同的"校规"类型有着很大的差异。对"学术性规则"而言,法律设定的"国标"只是学术的"最低标准",为教育质量计,各大学的"学术性规则"可以在法律之上设定更加严格的学术条件。而对"行政性规则",法律则是不可逾越的"上限"规范,只是就我国的法治实践现实观之,应破除"国家权力单一"的神话,确立"国家—社会"二元权力构造,进而给自治团体的自我型塑留下适当的裁量余地。当然,符合"法律保留原则",仅在宪法审查之路上迈出了"形式上"的第一步,"校规"要满足合宪要件,还必须存在"实质阻却违宪事由",这又要接受"比例原则"的合理性检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