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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程序的证明责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这个问题也更加突出。量刑程序证明责任应当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仅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在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与定罪有关以及罪重的量刑证据。辩护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应当中立裁决,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承担的只是对量刑事实的审查义务,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通过对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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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和谐"作为一个崭新的词汇在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上首次提出,它标志着新时期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已经成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以心理和谐的概述和发展的三个方面为出发点,总结了新时期高校大学生心理和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最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工作启示和解决办法,希望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提供一定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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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权的性质与分配机制一直是我国检察制度研究中比较热门的话题。检察权的性质是检察权分配中的重要内容,我国的检察权性质在宪法中定性为法律监督权,但是检察权更多的是一种带有行政权性质的司法权。我国的检察权制度受到列宁的法律监督理论、分权制衡理论以及我国检警相对分离的影响,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权分配现状。现阶段我国的检察权存在行政性比较明显、法律监督权的定位是否准确等一系列问题。检察权的未来改革应当对检察权进行去行政化,并且应当削弱检察权的法律监督权的属性,将监督权的权能回归人民代表大会,净化检察权的司法权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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