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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缺乏完备的监管体制,容易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使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蒙上一层阴影,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刑法对其规制应保持在一定的限度内,以免阻滞互联网金融发展。在对非法集资犯罪条文尚未修改的情况下,应通过司法层面对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作限缩解释,明确互联网金融刑法规制界限,摆正刑法作为保障法的地位,以平衡金融创新和刑法规制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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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已经历了初始发展、急剧扩张、风险爆发、退市萧条等阶段。由于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长期定位不明、非法占有目的认定标准模糊、非法集资案件立案标准不尽合理等原因,网络借贷平台的经营活动容易发生异化,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罪名。为促进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发展,应重新审视我国刑法在打击网络借贷平台所涉相关犯罪的标准,明确网络借贷行为的出入罪标准。只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刑法规制的界限,才能更好地发挥刑法保障法的作用,促进金融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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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诈骗犯罪的基本构造与传统诈骗犯罪无异,但缺少传统诈骗犯罪的案发现场,具有发案类型多样化、非接触性信息化、犯罪门槛低等特点。在大数据背景下,网络交易平台诈骗犯罪是网络交易平台与用户数据相互作用形成的结果,规范网络交易平台治理与完善用户数据保护成为防范此类犯罪的关键。网络交易平台的多样性和非接触性信息化加大了对犯罪进行打击和防控的难度,要从网络交易平台管理和个人数据保护两个方面进行治理,同时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相互协作,确立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数据共享机制,从而构建完善的网络交易平台诈骗犯罪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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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犯罪有别于普通刑事犯罪,国内国际立法针对恐怖活动犯罪做了特别规定,但是目前我国反恐立法关于恐怖活动的界定不足以区别确定恐怖活动犯罪,影响了反恐法律规范的正确适用。我国的恐怖活动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的差别只存在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恐怖活动人员意图以非法暴力手段实现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思想等目标是恐怖活动的关键特征,应在立法上得到确认。我国在《反恐怖法》上定义恐怖活动和恐怖活动犯罪时,应明确规定"意图以非法暴力手段实现分裂国家、宗教极端思想等的目标"这一特别主观要件要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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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难以得到保障。(1)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和生产、生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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