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渊源于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历经约2000年的发展,已成为现代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确立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之一。文章通过对一事不再理原则性质的分析,提出以“禁止双重危险”为基础,构建我国刑事诉讼的一事不再理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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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与英美法系的“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均来源于古罗马法。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一项基本原则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尽管两大法系国家在具体适用例上有所差异,但并不影响其本质的一致性:即基于保护被告人免受再次刑事诉讼程序煎熬的考虑。出于同样的考虑,本文认为一事不再理原则效力的根据是“双重危险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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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立法行为来源于有权机关的授权,地方政府立法权与地方政府依据授权从事立法活动并不排斥.依据《立法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之规定,地方政府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具有共性--立法性,否定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立法性,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在实践上导致地方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之行为游离于权利监督、程序监督、立法监督、司法监督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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