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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通牒包括最后出价和最后时限两个方面,它是商务谈判中打破僵局的一种非常规的谈判策略。最后通牒是一把双刃剑,谈判者实施它时需要一定的条件和技巧,使用时要慎之又慎,否则会导致谈判破裂。谈判一方发出最后通牒时,另一方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恰当的策略对付最后通牒,使之失败。当最后通牒失败后,为了使谈判继续进行,发出方可以采取一定的方法补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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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上的公司僵局处理制度及其启示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公司僵局处理是美国公司法上的一项常见制度。从《美国标准公司法》以及有代表性的州法之规定来看,按照形成公司僵局的公司机关,公司僵局可以分为两类:董事会僵局和股东会僵局。从表面上看,公司僵局形成的原因来自股东或董事之间的分歧和对立,但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来自公司的制度安排和闭锁公司的组织形式。为了打破公司僵局,美国公司法中发展出以期待利益落空理论为基础、以法院司法介入为手段的多种解决公司僵局问题的方案。我国应该建立一种以强制股权置换和强制解散公司为主要方式的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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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活动是人类社会活动的一种,任何侦查活动的开展都要受人的主观能动性的支配,侦查僵局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侦查思维的错位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侦查活动也是一种思维活动。因此,创建新型侦查思维模式,克服思维谬误,能够有效地带动案件侦查活动走出僵局,形成一种主动、理性、健康的侦查氛围,进而实现侦查目的。 相似文献
4.
公司解散制度是各国立法上为了对股东进行救济的专门制度之一。我国旧公司法对该问题没有提及,在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83条创立了该制度,填补了立法空白。这说明,我国的公司解散制度仍处于理论建设阶段,学说构建以及司法实践都刚刚起步,因此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有着极为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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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晓鑫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4,(3):20-21
疑难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是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不光是不能侦破会使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而且侦破的相对迟缓也会给社会带来很大的影响。[1]疑难案件是否能够及时侦破,不仅能够反映公安机关应对犯罪分子的斗争水平,同时也是衡量公安基础工作是否全面踏实的重要指标。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分析和研究,公安机关能够切实提高疑难案件的破获率。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从多个细节与角度提出几点应对疑难案件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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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的不足与完善——兼评我国《公司法》第183条之规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杨勤法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6):81-83
我国新修订的公司法为股东提起解散公司之诉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立法的不足也是明显的,包括解散事由的过分狭窄、提起诉讼主体的单一、缺乏必要的过渡安排和前置条件的限制等,这将影响公司法在解决公司僵局、保护股东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针对现行立法的不足,在公司法作进一步的修订之前,必须为司法操作提供合理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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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映春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9,28(1)
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新修改的公司法在第183条规定了公司的司法解散制度.中小股东在公司陷入僵局,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时,可诉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以保护其利益.但是司法解散是对公司自治性的严重挑战,如何在平衡相关主体利益的基础上保证该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和适宜性,以及如何完善与第183条相适应的有关措施,是亟须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姜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3):79-81
公司僵局是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由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管理层之间出现了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致使公司陷入瘫痪或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形.我国在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第183条中明文规定了在此种情形下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由于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和公司具体形态的不同,可以采用不同的救济途径,调解就是其中之一.调解解决公司僵局更有利于僵局的解除,并降低交易成本. 相似文献
10.
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崇尚制衡,然而.公司内部机构之间、内部机构成员之间权力的相互制衡的副产品就是可能在公司存续期内出现公司僵局.即由于股东间、董事间、股东与董事间产生彼此不可调和的矛盾、激烈的对抗或不愿妥协的纠纷,使公司处于僵持状况,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权力和决策机关陷入权力对峙,而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决策、决议,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僵局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