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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解放后,逃窜台湾的国民党当局趁新生的革命政权刚刚建立、社会秩序混乱之机,采取种种阴谋手段,疯狂进行破坏和捣乱。其中派遣特务潜来大陆,建立和架设秘密电台、刺探情报,为飞机轰炸指示目标,就是手段之一。上海公安机关与部队密切配合,迅速及时地摧毁了“国民党保密局独立台”等一批敌特潜伏电台,斩断了为敌机轰炸指示目标的黑手,保证了大上海工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了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谁是吴思源1949年10月以后,刷涂着青天白日旗的国民党飞机不断对上海进行空袭骚扰,一开始规模不大,速来速去,丢下几枚炸弹就溜。后来,在蒋介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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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针对我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涵义,刑法理论界的理解存在偏差。其中最典型的错误,就是将这一条款视为对从犯的定义。刑法第27条第一款并未揭示出从犯的全部本质属性,不符合刑法中定义的一般模式,不能包含从犯的全部子项,非共同犯罪下的从犯也是客观存在的,所以,它不是给从犯下定义,而只是对“从犯”的注意性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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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以回首的6天6夜
2012年5月18日,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中俄列车大劫案”主犯之一的贾小明出庭受审,押上法庭被告席的贾小明一头花白头发,满脸络腮胡子如同一层白霜。如今,这个52岁的男人,让旁听席上的人们怎么也想象不出,他居然就是令人发指的强奸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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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身份者共同犯罪如何定罪的问题,历来分歧较大,有的主张以主犯性质定罪,有的主张以身份犯性质定罪,导致司法实践中许多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发生,极不利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统一。本文拟通过实践中的一起典型案例剖析几种主流的分歧意见,并结合上述意见提出一种新的定罪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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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33个“酒托”诈骗案裁判文书的分析,可以得出以诈骗罪定性“酒托”案件是我国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但是一方面,这一认定的法理依据并未明晰,学界对该类案件的定性也存在一定争议.另一方面,对于主从犯的划分特别是对于“酒托女”主从犯的认定,司法实践并未统一.将“酒托”行为认定为诈骗罪的法理依据在于对被害人承诺效力判断标准的扩大化立场以及对于财产损失的实质化理解,其更深层次的刑事政策考量则是“酒托”诈骗行为具有以预防为目的的处罚必要性.对于“酒托”诈骗案中主从犯之认定,应考虑各行为人在犯罪前、犯罪中、犯罪后等整个共同犯罪所处的地位、参与程度、犯罪情节以及对危害结果所产生作用的大小等各方面因素予以确定. 相似文献